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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都舉不爭議(一個老師帶著一兩個學生過斑馬線) 或過當者(要打斷人腿骨那個) 意義不太大 在站導護的老師擔心的也不是這種行為 我來舉例 O大你說說看 導護教師在專心看路口車流 看著路旁隊伍前頭學生還算守秩序 誰知後頭學生推鬧 一推之下 其中一個學生突然闖入車道車流中 致使用路人煞車不及撞傷學童及另一用路人 此時導護教師是否應負擔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將導護解釋成 "只需協助合於交通法規的行為" 故不會有不應負擔的責任上身 所以不會不對等 所以只要遵循消極依法行政原則 無需法源 所以是合法聘約... ... 現實呢? 真的不會有法規本無要求教師的法律責任上身嗎? 本屬家長對幼童照護的法定責任 以一條無法源授權的聘約就可以合法轉移給教師? 一條聘約就可以超越法律 將教師只限於校園內教學行為的注意義務延伸至校園外? 現在的情況是: 政府同意為教師負擔校園內教學行為的注意義務的疏失時扛國賠 但政府有同意這種注意義務延伸到校外嗎? 政府沒同意的話 會扛國賠? 結果就變成遵循公務人員行為的人民無法得到國賠保障... 不管看教師或看人民 都有權益受侵害的情況 為何O大一直主張沒有人權益受損? 主張無法令授權也沒關係 如果到這裡你肯停下來想了 那我們來談一下 你一直喊合法聘約合法聘約的事 我來講清楚好了 本想用提問點出讓你知道要談"合法"要更嚴謹一點 可是看你好像都不碰這些爭議 就要主張合法... 我來說說吧 你要將某一事項列入聘約且是有效合法聘約 1.內容合法 2.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這一點我就不多說了 程序合法的技術問題你也有注意到 你誤用的是將"遵守聘約行為的法"當成"聘約內事項的授權法源" (所以我先前才用買賣人口列入契約也無效來說明,可是你好像沒看懂...) 內容合法要怎樣去想? 所謂之合法是存在有適用的法律規定並遵循之 你要主張原本法律沒有規定到的注意義務列入聘約 那要有法律授權 或法律授權的命令規定到該事務 不能只是聘約層級 政府要同意某類公務人員有該事項的注意義務 要考量得有: 選適合專長的某類公務人員+相關課程&訓練+能力驗證 不要使該類公務人員 工作量/工時 過大過長到超過人體可負擔程度 避免其注意力/體力下降 致使疏失機率可能提高 (例如目前消防人力吃緊一事) 政府方對於要求的勞務給付相對等的報酬能不能編得出經費? 要是萬一有執行疏失時 怎樣補救因此受害的公民 ... 確認這諸多考量都沒問題 現實條件下都可以落實了 可以確實讓該類公務人員對該事項"有能力盡到"注意義務了 於是 可以同意來進行下一步 制定法律要求某公務人員有某種事項的注意義務 相關的細節 救濟 賠償等等 使得這事項的注意義務可以真的實踐 成為"這事項"的法源 不是主張契約簽訂跟遵守契約有法源 因此寫入契約的事項無法源 變成可成立&有法源 (先前O大你舉例的教師校園內教學行為 那是有法可依的合法事項 但導護無法源) ... 沒有現存法律的授權 僅以程序合法就主張可列入聘約 可以讓政府對於自己沒驗證過的注意義務背書...? 我一直要O大你面對 說明白的 請說清楚導護教師是否需為用路人(含學生)校外違反交通規則用路行為負責? 就是要你面對注意義務延伸到校外這件事 更深的用意就是當你想到要求教師將注意義務延伸到校地外 沒有法律授權 要求教師負起校外交通注意義務 可以列入行政契約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國字第7號 ... 按學校與教師對於學生身體、生命安全,負有避免發生侵害行為之安全注意義務, 此種義務存在於校內一切教育活動,... ... -------------------------------------------------- 站在家長的立場想一想 如果我是家長 因導護疏失的國賠拿不到後 家長除了告導護老師 一定連校長主任一起告 因校長主任的的薪水/資產 應該會比較多 可以要得到較多賠償來應急 家長可以主張 1.校方安排無交通專長的導護老師到路口 有疏失 2.校方行政知悉法規爭議卻未行文給教育局/處致使家長求償權益受損害 有疏失 3.校方主張這是教學行為? 把教學行為地點選在校方無力控管安全的環境進行? 有疏失 有潛在風險的校外教學行為居然沒跟家長說明清楚讓家長同意? 有疏失 好幾百甚至上千個學生的校外教學行為 校方只安排一個教師在場? 有疏失 沒有安排主任級行政主管全程監看與負責? 有疏失 校長在這種規模的校外教學沒有指示要為學生辦保險?校長人也沒到? 有疏失 ...有疏失 ...有疏失 真的以為法律責任&賠償責任可以切割得開? 別說我是家長了 我是該案中的導護老師的話 我也一定告校長和主任來分攤疏失責任與賠償金 -- 轉載請完整全文轉載不加以割裂,保留出處與作者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03.19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0974271.A.CC9.html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9/18/2014 05:49:27
komuroboy : 他應該是以為導護工作就像工廠機器在運轉一樣單純 09/18 08:24
daccdacc : 他很堅持把聘約當成法源 09/18 10:06
komuroboy : p大我來幫他回答啦 這幾天很認真拜讀他的文章 09/18 10:34
komuroboy : 導護值勤時任何疏失出來 只要是聘約有寫入導護 09/18 10:35
komuroboy : 只要不是老師明顯失當違法的行為 則適用國賠 結案 09/18 10:35
ottokang : daccdacc我沒有把聘約當法源喔 09/18 10:45
ottokang : 是教師有執行聘約的義務 09/18 10:45
ottokang : 聘約合法訂了就是遵守,這就是法源 09/18 10:47
所以我才跟你說 你以為的"合法訂了" 其實只有程序合法 卻忽略事項要求內容的合法 可以要求的才可合法入聘約 你卻一直主張 要求遵守契約的法源就是契約內容合法的法源 這是兩回事啊 ※ 編輯: plancklin (163.19.18.129), 09/18/2014 11:34:37
niner9163 : 有些東西不是寫進去了就有效力,以前有收過學生家 09/18 18:34
niner9163 : 長主動寫來的管教同意書,同意體罰的方式,可以打 09/18 18:35
niner9163 : 可以跪....,爸媽兩人都簽名+蓋章了 09/18 18:36
niner9163 : 但這種切結書同意書.....一點效力都沒有 09/18 18:36
ottokang : 當然沒有效力啊,因為他就違法了,老師不能體罰 09/18 20:41
ottokang : 所以說如果導護不能寫到聘約,就找出導護違法的規定 09/18 20:42
其實更前頭的 amaki 大就已經推文說明這一點了 但我猜O大也還是看不懂吧 所以我以O大先前文中可以了解也願意承認的契約不能寫買賣人口來說明 舉個例 甲和乙都是成年人 甲和乙都不知道法律禁止買賣人口這件事 假設 甲願意把自己賣給乙為奴 於是兩人很慎重的簽訂契約 契約文字沒有爭議 都有簽名蓋指紋 甚至還有公證人 那麼 他們可不可以主張:他們的契約程序很完備 應該有效力啊 難道法規沒有規定人要遵循契約嗎 ... 請問 有規定簽訂契約者要遵循契約的法規存在 就可以使買賣人口變為合法嗎? 那麼再想一下 有規定簽訂契約者要遵循契約的法規存在 就可以使無法可依的事項變成有法源合法了嗎? 這想法暫時先到此打住 為什麼簽訂的如果是行政契約 要求行政行為及於人民就得合法? 這兩者有何差別? 再說明一下 不如這次以反面論述來說好了 合法的反面是"不合法" 不合法包含哪些可能? 1.違法: 違反已經有的法律規定 2.無法規可適用:無法規可合於該事項,無法可遵循 平常的私法契約只要內容條款不違法 這主張沒錯 但若是行政契約 要求一方施行行政作為及於人民 這要求標準就要比較高 要合法 為什麼行政契約的要求到這個等級? 因為要保障人民在遭受損失時可以依法求償 以國家賠償法來看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第一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也就是說 若是契約條文要求的是執行行政作為 作用及於人民 為了要保障到人民 為使國賠法可以適用 對於契約的內容就不只於"不違法" 還要依法(合法:有法可依) 所以 也是行政契約的聘約條文 要求教師實施行政行為的契約條款 其標準也必須是合法 而不是只要不違法 只是不違法的導護列入聘約 就會違反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契約的要求 因此 即便主張要求教師校外導護不違法(假設成立好了) 將導護列入教師聘約 還是違法 ※ 編輯: plancklin (1.34.103.190), 09/19/2014 00: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