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ache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o大 我很肯定你很認真找法條也希望基於法理基礎的精神 真理也是越辯越明所謂不打不相識^^ 但是你講那麼多 你要不要複習一下教育部當初自己怎麼說明導護工作的那篇新聞稿 【教育部國教司92年10月15日教育部新聞稿】如下: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 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基於此 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 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付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 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 方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這新聞稿結論重點很簡單 1.老師站導護是出自教育愛 傳統(簡單來說 反正做了就做了嘛) 2.無任何法律依據作為義務 以致很多老師必須負擔事故連帶責任 o大你一直在講只要有列入聘約就可以合法國賠 等於正常執勤就吃了無敵星星 要不要幫教育部解套一下為什麼老師還得付事故連帶責任 是教育部比你不懂法? 抑或是教育部故意不保護導護老師 不肯用國賠保障老師 而這些負連帶責任的人也不曉得要拿著聘約去打贏官司 或都是因為那些導護老師都做了違法的動作 例如你最愛說的指揮交通 3.教育部十幾年前就知道要把這沒法源的東西推給地方政府跟團體研商 如果真如你說寫入聘約就有效 他大可以繼續技巧性玩弄教師聘約準則 事實上他們也清楚在法律上站不住腳或是尚有那麼一點良知 只剩能騙騙好傻好天真的人(因為出事後又回到第二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30.141.23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411011030.A.703.html
daccdacc : o大不認為限制用路人算指揮交通 09/18 12:07
daccdacc : 他說這叫做依照號誌.規則導護 09/18 12:09
ottokang : daccdacc,依照號誌到底限制了誰啊?拜託跟我講 09/18 12:11
ottokang : 然後我貼的教育部新聞搞,不就說請大家訂到聘約 09/18 12:12
ottokang : 新聞稿的日期比這個還新啊,還明講 09/18 12:12
daccdacc : 學生要闖紅燈,導護該動口勸阻,還是舉旗阻擋 09/18 12:15
daccdacc : 動口合法,舉旗是善意,但一般人無權阻止 09/18 12:16
daccdacc : 可以拍照舉發 09/18 12:17
daccdacc : 闖紅燈歸交警管 但導護呢 受傷就吃官司 09/18 12:18
daccdacc : 依照號誌攔阻用路人,只有沒事的時候才合法 09/18 12:20
daccdacc : 導護辦法裡 違規車輛應拍照舉發 09/18 12:23
daccdacc : 不是肉身護小孩 09/18 12:24
daccdacc : 攔住違法行為,即使是善意,也會有是否失當的問題 09/18 12:39
daccdacc : 警察是執行公務 導護到底算不算呢? 09/18 12:41
ottokang : 動口舉旗都可以啊,你怕檔他讓他受傷 09/18 12:50
ottokang : 就不要舉旗檔啊,這有什麼問題 09/18 12:50
ottokang : 用路人要闖過紅燈都不關你的事 09/18 12:51
ottokang : 攔住違法行為當然可能有失當問題 09/18 12:52
ottokang : 但是沒有要你過當維護啊,就像管教,你可以罵 09/18 12:53
ottokang : 但是罵學生XXX當然是過當,這就是我說的作為問題 09/18 12:53
ottokang : 到護最簡單的原則就是,不要侵害到其他人的權力 09/18 12:54
ottokang : 但是別人要違規不是你需要負責的問題 09/18 12:54
daccdacc : 所以導護等於人形立牌嗎 09/18 12:57
komuroboy : 若真是消極作為的人形立牌 學生出事上法院 09/18 13:14
komuroboy : 你就看法官會不會認同你完全無連帶責任 09/18 13:15
komuroboy : 若負連帶責任 拿著那張聘約要打贏國賠訴訟是嗎 09/18 13:15
komuroboy : 這已經不是你該不該站導護的問題了 09/18 13:17
komuroboy : 而是你枉為人師 連基本愛護學生都不肯的問題了 09/18 13:18
ottokang : 導護法律上就是人形立牌,你只是跟著號誌 09/18 13:52
ottokang : 協助學生過馬路 09/18 13:52
ottokang : 法官要說連帶責任,好啊,那條法律說來聽聽? 09/18 13:52
vividcat46 : 回到這篇文說的 的確光站路口導護這件事沒強制 09/18 22:12
plancklin : 不會有責任的話 就不會有此串最前文裡頭 例七 09/19 04:25
plancklin : (教育部請檢察長寫的文件) 例七裡頭說的 09/19 04:26
plancklin : 導護教師因為家長攀談之故疏於注意 09/19 04:27
plancklin : 被責以業務過失傷害罪 09/19 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