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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整理了一下導護事件從以前到現在的大記事(暫時去除掉一些提過的判例) 各種血淋淋的校內鬥爭和教育上層推託責任的過程,只想模糊帶過的樣子 一覽無遺 --------------------------------------------------------------- 1990年9月 台北市 實施「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導護工作正式有行政命令明確規範為教師責任 1995年2月 教育部 教師法通過 各校依據聘約準則訂教師聘約,設立導護制度 1997年10月 教育部 答覆導護工作宜為教師責任, 但也無強制編定程教師工作項目 教育部表明態度不干涉,以各校聘約處理。 2000年8月 高雄縣 梓官國中因校務會議討論導護事件而引起部分教師與校長反目與日後衝突 教師開始運用各種申訴管道進行導護工作質疑 2002年6月 台北市 教育局函各校導護執勤工作補假辦法 規範導護制度亦屬有加班後補假的正式制度 2002年9月 台中縣 朱姓教師不做導護工作而被打考績乙等,不服後申訴,最後勝訴 法院 宣告學校不能用未規範的義務來懲罰教師 2003年10月 教育部 新聞稿 說明導護工作無法源依據與保護 指出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是在「沒有法源」、「做愛心」的狀況下執行 教育部正式宣告無法就法規層面解決導護問題 2004年3月 台中縣 潭秀國中老師全體退出導護工作, 首度以專兼職行政人員擔任,並由志工與警方、義警一同執行 全國首次出現學校教師退出導護工作 2004年3月 台中縣 教師會對全國發新聞稿 提及導護工作案例說明與缺乏相關法令保障 並用教育部「校園法律實務」說明不去執勤導護工作反而無法律責任之憂 教育界開始瞭解到導護工作具有危機,法律觀點反而支持不做導護工作,引發反彈聲浪 2004年12月 台中縣 縣政府主動為導護老師投保,值勤意外死亡、殘廢、受傷有理賠 政 首次有縣府單位採取實質扶助導護工作之作為 2005年2月 高雄市 制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 第七條「教師於執行校外導護工作期間,如涉及法律糾紛,學校應積極協助 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 政府首次明文規定導護工作可以比照公務人員因工涉訟辦法來協助, 讓導護老師有了法律保障機制,但用字為"應",宣告意識濃厚,事實上卻無強制效力 2006年2月 台北縣 明志國小校務會議通過導師不再擔任導護之決議, 其餘國小也醞釀退出,直到該年11月,台北縣各國中小已有41所學校撤除導護工作 2007年10月 花蓮縣 加民國小余姓學童案件判決出爐, 導師因執勤導護而疏於指派他人監督學生,判賠193萬元 2007年10~11月,教師會重申導護工作主張並設計「執行導護值週工作約定書」, 提供明文範本掣肘校內行政權力,讓約定書出現公定格式, 給了校內老師正式格式可以上簽呈,交付行政人員明文上的壓力 2011年4月 台中市 教育局修訂「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明定教師對於導護工作不得拒絕 再度引發教師與教育局紛爭,目前懸而未解 ---------------------------- 結論就是,目前教育單位上層是完全沒有正式的保護法規會主動要求學校進行保護 只有類似"建議學校要積極作為"的公文,事實上還是讓出事的導護老師們 自己自生自滅的案例居多 (當然如果牽涉到國賠,學校就要表態支持和打官司,這情況比較不同) 大家看完這一些,有什麼感想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4.182.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41847265.A.88C.html
oemptt : 出了大事政府才會正視 09/10 09:51
mandm : 唉,但是校長長官們大多還是認為導護工作是必須的 09/10 15:15
beatricelu : 推分享 09/10 20:10
detective1 : 整理得好詳細 09/10 20:23
smwang : 厲害的是如果教師執行導護出事被告疏失國賠成立, 09/10 21:01
smwang : 教育局還會回過頭來跟教師求償呢 09/10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