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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家討論許久,推文也說 : 推 Juhnhood : 您既然這麼會找判例,怎麼不把全國導護案件都po出來? 我就決定花了一些時間,把「判決」找出來。 *抱歉,真的沒有「導護的『判例』」!!! 另外,這裏也說明一下,我沒有「很會找判例(決)」;我只是盡我所能,努力找而已。 (這2天,我找了十多個小時) 如果各位有找到,我沒找到的判決(例),或覺得我故意隱藏,然後真的找到的,煩請提供 判決字號及法院;歡迎打(我)臉!! 我很樂意道歉的!! 如同 我上一篇文章的下一篇 標題 [該教對的東西還是錯的東西?] 我只是想查清楚[事實],想辦法呈現「目前看起來是 對的東西」而已。 -----文筆不好,先講「結論」的分隔線--- 我知道大家都會怕當「導護」,因為: 怕出事、怕被告、怕上法院、怕有罪、怕賠償、怕浪費時間成本,對吧?(有漏嗎?) 以下是大家 很在意 的2個問題。 一、當「導護」不小心出事被告,怎麼辦?一定有罪嗎?一定要賠嗎? 二、當「導護」出事被告,即使被判「刑事無罪」(或民事不用賠),那些上法院的成本 誰要負責出? 答案: 就目前所有網路上,我可查的任何判決(司法院判決搜尋系統、法源搜尋系統,註1) ,我完全查不到「任何1件」— 因為「現場因為『導護行為指揮』不當或疏失」,而上法院「被人家告」(無論刑民事) 的例子!!(註2) 完全沒有任何一件!!!!!!(註3) 所以,上面的2個問題,我「個人目前」答案是: 目前因為沒有「因擔任導護行為,指揮不當而被告」的例子; 當然也就沒有「有罪」、「要賠錢」、「上法院的時間成本」或「風險承擔」的問題。 註1: 司法院判決搜尋系統、法源搜尋系統,多半是民國87年以後的案子(地方法院有些是 89年以後,才有判決上網查詢)。 87年到現在(104年),資料庫案件量絕對超過百萬件(可能有上千萬)。當然你可以說,民 國87年以前也許有相關案例? 這超出我的範圍了,這裏致歉。 註2: 這裏是指「『在場擔任導護』不當或疏失」被人家告,而不是在教師導護期間,教 室學生出事的案例。 (見我上一篇文章,本案「教師和學校」的案例,通通無罪及免賠!!!) 註3: 免得被人認為,我是故意隱藏某些不利判決,都挑自已有利的講。 我查到的,確實有1件因為教師擔任「導護」而「被告刑事」(但教師最後無罪!)例子。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城小字第32號小額民事判決」 這個例子是,「導師在擔任導護期間,和學生在搶水壺,疑似弄傷學生」的案子。 但是我覺得這個案子,真的和「指揮交通(導護)」無關。(由各位大大 判斷) 摘錄一下判決內容: 「….被告係基於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職責,於100年4月7日下午4時50分為導護值勤 時,因同學反應原告有拿水壺敲打另名同學之情形,且被告衡酌原告常有甩動水壺之習 慣,未免傷害、影響其他排隊準備放學之同學,遂將原告之水壺取走,惟因原告欲將該 水壺奪回,故被告將手舉高,可能係在 爭搶水壺過程中,不小心碰到原告,足徵被告 並無傷害原告之行為,…」 所以,截止目前為止,假如 還能認同我上面說的。 (不能認同,沒關係,我也有可能是錯的) 結論是: 教師擔任「導護期間」,「導護現場」,往例,是沒有任何「訴訟風險」的!! 當然,如果你說,「未來會不會 走到訴訟」不是你說了算!!!! 好啦,沒錯;未來的事我也無法保證;沒有任何人能保證。 ---------「結論」講完了,要講「統計數據」和一堆有的沒的,廢話分隔線---- 一、我如何搜尋及統計? (一)僅以「導護」這2個字為關鍵字(就這麼簡單),卯起來搜尋所有找得到的判決,然後1 個1個判決慢慢看。 (二)我只找「高等法院及各分院」、「地方法院及各分院」的所有判決!!! 但我承認,我沒有找「最高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我真的累了)。 原因如下: 1.「地院和高院」判決,沒有出現「導護」,但「最高法院」突然出現?而且還和 「導護」的案子習習相關?這不太可能。 2.行政法院,是以「機關」為被告,而且幾乎都以行政程序相關事件為主。 (賠償幾乎都會走民事) 3.如果我真的有疏漏,真的,謝謝您(無論是誰)提出的指正批評。 二、有「導護」這2個字出現的相關判決,數量? 1.我查到的,高等法院及分院「民事判決」共計15件,高等法院及分院「刑事判決」共 計51件;全國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共計43件,全國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共計 84件。 以上全部共計193件判決;基本上,除非太扯(例如:貪污治罪條例),否則我都1件1件 判決慢慢看。 2.我絕不是神,我只是平凡人。 真的看到眼睛有點脫窗了,我真的不敢講-- 「我完全沒有漏看任何一字、完全沒漏查任何一個判決」!!! 有遺漏的、未查到的、我眼睛脫窗的,真的,謝謝您(無論誰)提出指正。 3.如果有老師覺得,為什麼87年以前的判決,「我」這麼閒,為什麼不查看看? 這個查閱,因為以前判決沒有上網,只有紙本,聽說要1件1件調,平均1年有幾十萬件 判決,我真的沒這麼閒,沒辦法,已超出我能力太多。 這裏致歉!! 三、對「Juhnhood」作者的致歉及感謝。 (一)我原本以為,您可能有些法律背景。 其實你只要說「我都是看1998年教育部所提供『校園法律實務』一書」所得知的, 我不知道這6個例子,只有1個(例4)真的有判決。」即可。 看書的內容,相信他(又是檢察官寫的),怎麼能怪您!! 如果有認為,我有酸您的地方,這裏致歉。(我真的也很怕我搜尋判決的能力不佳; 而且那本是檢察官出的書,理論上應該也有一定的可信度…所以才希望您能提供判 決字號,讓我可以為大家解答一下。) (二)感謝您po出這篇文章(原文),也讓我認真找了這6個例子的判決,甚至最後很努力、 很用力的用關鍵字,找其他判決。 (我真的不是在寫論文…) 四、對「ottokang」作者的致謝。 (一)謝謝「ottokang」有找到該書,也放了一些文字並作個人詳盡的解說。 我原本想,有空去圖書館找看看,「ottokang」幫我省了找書的時間,還有加上他 精闢的解說,讓大家更清楚這本書講的「導護」幾個案例,其實都沒有真實的判 決,或與「交通導護無關」。 (二)也謝謝您幫我解釋以下: 推文 [ → Juhnhood: 還有你判決書有沒有寫錯?花蓮苦主導師名叫楊淑貞 09/10 17:19] 「ottokang」回應 [:2007年開始判決書開始匿名,連國小有時候都會匿名,所以才會叫丁OO,並不是寫錯] 原本我想,等我全部查完,本篇回文時,再一併解釋判決所寫這個「丁○○」的部分。 現在不用了;謝謝您!!!! 四、在當初po這篇文章前,其實已經有人警告/提醒 過我了。 (一)我曾任教師,後來離開教職,但仍持續關心這塊領域。 「導護」的爭議,我也有「粗略研究」,但是並不深入。後來看到「Juhnhood」所述 「1998年教育部所提供『校園法律實務』」所提供的案例,真的和我了解、知道的略 有不同;所以我決定認真查,然後至少說出我個人粗淺了解的部分。 (二)在po文前,有給我的某位朋友(目前擔任教職)看,他曾對我略作提醒及警告「你要 有心理準備,這不是某些人想看的結論,可能會被噓。」 我說「沒關係。提供正確的資訊,我想,對老師而言,應該是重要的。我也想籍此 知道。我的想法,和查詢到的東西是否有誤。我也不介意被打臉或被噓。」 ---------------最後分隔線 如果大家覺得 擔任導護 有超過「百萬個」不爽的理由,這些都沒太大問題。 但是如果只是因為怕「被告、判決有罪或賠錢」(認為 前人已經死在沙灘上)而拒絕 擔任導護............. 真的,還找不到相關判決,證明當「導護」有足夠的「訴訟風險」。 (其實,當「教師」就有一定的「訴訟風險」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234.14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41870988.A.5B8.html : 推 Juhnhood : 抱歉 我的確沒有法律專長,我並不會找尋判決案例 09/10 15:55 SORRY。是我的誤會。 : 推 trimurti : 就算判老師贏 光上法院面對未知就很煩了 09/10 15:56 理論(歷史)上,連訴訟都不會進去,就不會有「上法院的未知」。 : → Juhnhood : 不過 1998年的那3個案例 google一下就有很多引注 09/10 15:56 : 推 Juhnhood : 校園法律實務(邢泰釗編撰民87)p223 09/10 16:00 : 推 Juhnhood : 奇怪 版友,您用字怎麼帶酸味,我就只是找資料po文 09/10 16:08 : → Juhnhood : 您就算真的才疏學淺也不用這樣酸更才疏學淺的我吧 09/10 16:08 我確定知道,「我」真的是才疏學淺。所以一直在學習。 : → Juhnhood : 老實講,你寫了這些,我只對導護工作更是畏懼 09/10 16:09 : → Juhnhood : 我就只想當個安分守己的老師 結果還要冒纏訟的風險 09/10 16:10 : 推 Juhnhood : 您既然這麼會找判例,怎麼不把全國導護案件都po出來? 09/10 16:16 我有盡力找了,謝謝您。(如上述) : 推 iamhsg : 就算判老師無罪 上法院也夠折騰了...... 09/10 16:43 如果不會上法院呢? : 推 A333 : 聞到了酸味+1,是說J大也只是把書中所寫摘要出來罷了 09/10 17:06 : → A333 : 您如果想質疑他所說,我想直接去找書會比較快,15年前 09/10 17:07 : → A333 : 的書應該許多圖書館都還能找得到 09/10 17:07 這裏謝謝「ottokang」,應該不用找了。 為什麼會有酸味?這裏解釋一下: 1.我用字淺詞不當,這裏致歉。(尤其向Juhnhood致歉) 2.我在某法庭上,曾被「知名律師」狂電過。 我知道我的知識,真的很不足。 3.我是肥宅。我這個肥宅真的,也難免 會有酸味。 : 推 Juhnhood : 訴訟都打到了三審,拜託,我們只想做好工作而已 09/10 17:17 : → Juhnhood : 為什麼聽命令去值導護還要去擔心被告? 還三審咧 09/10 17:18 : → Juhnhood : 還有你判決書有沒有寫錯?花蓮苦主導師名叫楊淑貞 09/10 17:19 : 推 sillycloud : 一職強調才疏學淺是想強調啥 就算改判最後免賠 期 09/10 18:26 : → sillycloud : 直 間的壓力跟時間成本就無所謂了嗎? 09/10 18:27 不會上法院,應該就沒這問題了(壓力、時間成本)。 : 噓 curran : 就算判無罪,那些上法院的成本誰要負責出? 09/10 18:29 : 噓 docboy : 就算判無罪,那些上法院的成本誰要負責出? 09/10 19:56 我知道我會取得「噓」,謝謝。 「成本」?目前就歷史判決,似乎沒有「上法院的」成本。 : 推 maybetodo : 被告要請律師,錢誰出?? 09/10 20:13 國家出。 詳見「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如果您問,國家會用這個「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幫教師出錢嗎? 「個人」認為,會。(如果他擔任導護,也沒有太誇張的行為) 因為目前似乎沒有人,因為擔任「導護」而被告的例子,無從證實。 至少沒有反證推翻。(政府不願意出律師錢) : → detective1 : 做愛心還要被告?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吧 09/10 20:28 : → marrine : 做愛心還要被告?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吧 +1 09/10 22:34 台灣「似乎」目前沒有因為作愛心(擔任導護)「被告」的例子。 註:我朋友,有因為「募款」(幫某殘障團體)而被告,但最後不起訴..... : 推 zamp : 感謝查證 09/11 00:04 : 推 ltcba : 感謝查證,搜尋期間有看到一個不錯的網頁: 09/11 07:57 : → ltcba : http://dao-hu.blogspot.tw/ 09/11 07:57 : → ltcba : 和大家分享 09/11 07:58 : 噓 lockshadow : 純噓酸味 09/11 08:00 我,肥宅致歉。 : 推 polarisk : 被告上法院.還不能請公假.只能自認倒楣請事假出庭 09/11 11:18 : → polarisk : 課務還要自掏腰包請人代課...真是夠了... 09/11 11:19 如果真的因為「導護」而被告,還不能請公假,真的夠了!! (可能會成為領頭羊!!第1例!!) 最後,在查詢過程中,我也有查到一些有趣的判決。 因為真的和本篇比較沒關,就不講故事 浪費篇幅及各位時間了。 例如:擔任導護,被家長罵髒話,然後告家長,結果導護勝訴!! (這導護是「原告」,不是「被告」哦) 「乃至被告車前向被告示意暫勿前進,被告因急於送子女上學,見原告擋在車前而心生 不滿,旋將上開車輛停放路邊後下車,當場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 告之人格評價,...........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雄簡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234.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41995101.A.695.html
curran : 不好意思喔,就算沒人被告過,我還是怕將來會被告 09/12 17:23
curran : 所以我還是繼續在導護現場改考卷好了,這樣也比較 09/12 17:24
curran : 不會浪費時間做其實交通號誌就可以做的工作。我也 09/12 17:24
curran : 不喜歡搶爸媽應該做的工作。 09/12 17:24
curran : 其實大家不要覺得因為導護被告很荒謬,因為我們家 09/12 17:27
curran : 曾經被更荒妙的理由告過,還花很多錢擺平,這種有 09/12 17:28
curran : 爭議的事,有所謂的爭議是已經有家長知道這是一條 09/12 17:29
curran : 或是社會大眾知道這是一條潛在的可以從老師身上挖錢 09/12 17:30
curran : 的管道,還是不碰的好。 09/12 17:30
這是您的選擇。
leejitsong : 其實我蠻推你的用心,也破除了我的錯誤觀念 09/12 17:36
joe11 : 真的應該用證據說話的,這貼文顛覆我原本的想法 09/12 18:24
postste : 感謝用心分享。 09/12 19:20
louic : 給原po ,您忽略了,有可能老師不堪訴訟而和解 09/12 19:42
louic : 只要和解的話,是不會有判例的 09/12 19:42
給 louic大大,我並沒有忽略。 我只是用我現有的「判決資料」說話;盡量不帶任何推測。 就像您「猜測」,「可能」有導護因「不堪訴訟而和解」; ---> 當然,也有可能「從來沒有這種情形(不堪訴訟而和解)」,對吧? 希望真的有老師跳出來現身說法, 他(或某人)真的因為「不堪訴訟而和解」,但真的確有此事。 這樣會比較有說服力一些,對吧? 我也相信,「假如 真的經相當查證」,台灣有史以來真的完全都沒有任何導謢,有因此 「訴訟、或上法院、或和解」情形。 真的,還是會有人會怕,然後拒絕擔任導護!!(如同上面 就有1位) 本篇的目的,只是對於一直繪聲繪影 好像不少人擔任導護 被告過,讓大家害怕「傳聞」 略作澄清。(註:也許我有錯,真的有案例也說不定) ----- 相信大家身旁可能有例子,老師當的好好的,也沒作錯,莫名奇妙被家長告。 (這種例子,我手上也有判決!!當然都是無罪,或不用賠) 如果真的這麼害怕,是不是 不要當老師 比較穩當…?? (以目前的案例看起來,當「老師」比當「導護」的訴訟風險,大上n倍,n值…) ※ 編輯: bullets (219.68.234.145), 09/12/2015 20:16:25
yuehxian : 老師也多不想跑法院 09/12 20:02
ottokang : 這麼怕風險,我是建議廢除體育課好了 09/12 20:06
ottokang : 為了怕老師被告,不堪家長騷擾,體育課還是不要上 09/12 20:07
yuehxian : 體育課是老師的工作,但導護不是 09/12 20:11
Juhnhood : 我接受你的道歉 你的文我也有仔細看 確實也學了些 09/12 21:41
Juhnhood : 不過你被噓的原因並不是大家不要你的答案 而是酸味 09/12 21:42
Juhnhood : 我們都很理性討論事情 我一開始沒攻擊任何人 09/12 21:42
Juhnhood : 但是被你狂酸 所以才有人覺得不對味~如此單純而已 09/12 21:43
castlewind : 樓主給人的感覺是 就跟你說沒問題了多做點事是會怎 09/12 21:43
castlewind : 樣? 09/12 21:43
Juhnhood : 不過我也確實希望能看到真正導護工作中的案件 09/12 21:44
Juhnhood : 你也沒解決一個問題:做導護時,班上學生出事怎麼辦? 09/12 21:44
Juhnhood : 雖然最後都無罪,但是為什麼做導護還要有風險上法院? 09/12 21:45
Juhnhood : 那些無罪 不用賠的判決 但事實上老師賠了金錢與時間 09/12 21:46
Juhnhood : 還有被澆熄的熱忱 以及引發寒蟬效應 09/12 21:46
ottokang : 導護寫在聘約就是老師的工作 09/12 22:09
yuehxian : 導護寫在聘約是被強加上去,程序是要經過校務會議決 09/13 00:07
yuehxian : 定 09/13 00:07
pttnowash : 條約與法令牴觸無效 要有責任要給相對權利跟保障 09/13 01:38
pttnowash : 否則可以不鳥, 聘約要你打人就要打? 09/13 01:38
A333 : 其實把人家的文章看清楚些,就可以省掉許多致歉的篇 09/13 15:37
A333 : 幅與時間。然後也稱許您找資料的用心,感謝! 09/13 15:37
ardour : → Juhnhood 推J大:做導護時,班上學生出事怎麼辦? 09/13 23:01
turnoff11 : 推用心 09/14 18:46
ottokang : 導護跟什麼法令牴觸?說真的不要去吵這個 09/15 19:26
ottokang : 我前面已經分析過了,去吵導護寫在聘約違法真的沒啥 09/15 19:27
ottokang : 立論基礎 09/15 19:27
srewq : 辛苦了 謝謝 10/06 09:49
srewq : 有時候想表示自謙的確很容易被誤解為酸 這個彼此 10/06 09:49
srewq : 都要注意一下 尤其在PTT這個以酸出名的地方 10/06 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