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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員轉任幼教師當年年終獎金支給爭議 已修法解決 由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105年8月以書函指示,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非屬軍公教人員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所列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轉任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職務,該 段契約進用任職年資不得併計,以致衍生如桃園市、新北市等主管機關擬追回年終獎金之 爭議。 全教總知悉上述情事後,偕同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鄭建信理事長,陳請立法院張宏陸 委員協助關心本案,宏陸委員於同年11月邀集教育部與新北教產、全教總召開協調會,促 成教育部著手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教育部106年2月3日發布修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 三條第三項修正增列:「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其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 比照適用之對象,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由原幼兒園或學校按其以契約進用身分實際 任職月數占全年度月數之比率,於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並增 列第四項:「前項於年度中轉任為注意事項所定適用或比照適用對象之規定,適用於本辦 法施行後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換言之,原擔任教保員如於八月轉任幼教師,當年度 之年終工作獎金,8-12月部分由12月在職的學校或幼兒園按任職月數比例以幼教師俸給核 支年終工作獎金,1-7月份部分則由原擔任教保員之學校或幼兒園按任職月數比例分攤支 給年終工作獎金。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自101年4月27日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前述法規修正增列事項係向前適用修正,意即溯及101年4月27日後聘 任者,皆得適用此次辦法修正內容。 全教總感謝張宏陸委員關心教師年終獎金支領權益,促成本案從法制面合理解決,也特別 感謝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鄭建信理事長等夥伴之協助。全教總也呼籲各校,在依規定 扣回老師年終獎金涉及教保員任職比例的部分之同時,應協助發文提醒前任學校或幼兒園 ,應予分攤核發該部分之年終工作獎金,以維護教師權益。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NFTU) 會址:104 台北市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2585-7528 傳真:02-2585-7559 會務信箱:[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nftu.org.tw FB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NFTU.teacher FB社團: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nftu0711/ 永遠會為勞工撐腰的,只有勞工自己。加入、支持工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1.111.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88337451.A.1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