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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賺P幣了 你要先確定是依第11條還是依第12條主張勞動契約終止,照道理講第11條第2款使用 的情形下,其實雇主很麻煩,雖然實際上沒碰過,但好像是不儘要跟勞工局通報,而 且未來一定期間內不能再用同樣職位招募。很多會用第5款,那會有記錄,除了主管 約談,有第三人人資在場作證。如果第5款的記錄僱主通通有掌握,那麼就是結清你 的薪資包含(1)預告期工資 (2)資遣費 (3)加班費 (4)未執行之特休換算日薪 (5)其 它原本應結清的費用(如差旅費、代墊款等)。 再下來很多公司會用12條整你,第12條看一下: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站在公正第三方,如果你所說的原因不是真因,雇主掌握你其中的確實證據,那麼僱 主完全合法。如果你所說的真因因為業務緊縮等,那是要走第11條,因為第11條2、4 很麻煩,可能技術上用12條6款呼隆你。這種情形下,你還是得去上班,而且要去搜集 任何對你有利的紀錄。比如說差勤的記錄,第三人證等。然後公司告知你不用來的 理由記錄等通通都要保留。 接下來看是主張第14條、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局申請調解,通通都可以。 我在salary版有寫過,也有法律專業跟勞工專業的大大提出建議。那個時候順便看了 很多勞資糾紛的案例,蠻精采的。要走什麼樣的下一步就看你自己的盤算。勞工局都 有免費的法律諮詢,不用害怕。工作權很重要,錢很重要,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 ※ 引述《bmw606042001 (多空雙buff)》之銘言: : 我被資遣了 : 原因可能是營運不佳 or something 反正不重要 : 我只想知道公司有沒有合法資遣 : 工作時間3年以上 : 當天告知今日回去即可不必再來了(離職單的離職日期是10天後) : 未休特休還有10來天 : 我困惑的點是 : 三年以上不是要30天前告知? : 然後離職日期往後延10天是要扣掉特休不想換錢嗎? : 沒有類似的經驗 勞基法程度大概國小生等級 : 還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忙看看是否合法 謝謝 -- ※ 編輯: damm (122.117.3.39), 04/01/2017 23:15:50
blackcat358: N算勞方在離職單上寫了一個不是真正原因,但資方依然 04/01 23:33
blackcat358: 知情,因此要說資方因勞方虛偽意思表示而致損害是否 04/01 23:34
giggled: 耐落螺絲嗎? 04/01 23:34
blackcat358: 簽強。 應該是依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處理。 04/01 23:34
blackcat358: 且要舉證對方虛偽意思表示並不容易。 04/01 23:35
那是在勞動契約訂立時,有任何隱瞞不實的成份,那這條就成立。 比如說經歷亂虎爛之類的,這個有上市公司發生過。 ※ 編輯: damm (122.117.3.39), 04/01/2017 23:39:15
blackcat358: 所以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啊。 04/01 23:39
blackcat358: 因為雙方都知情。 要如呵舉證只有單方知情。 04/01 23:40
damm: 兩款都是在說訂立契約時,而不是契約終止時~ 04/01 23:43
damm: 所以b兄說的離職時通謀意思表示,本就與第1款的成立時間不符 04/01 23:44
damm: 通常是招募時有人說謊,且有證據,才會用到這款吧?! 04/01 23:45
damm: 當其中一方說謊,另一人就可以任意的主張自己完全不知情~~那 04/01 23:46
blackcat358: 沒錯,謝謝講解>"< 04/01 23:46
damm: 皆下來損害要怎麼舉證跟請求,才比較麻煩吧。實務上我沒碰過 04/01 23:46
damm: 所以大概只能說文解字到這邊了~ 04/01 23:47
bmw606042001: 你勞工系 04/02 00:55
ctsu1231: 可以重點上個色方便閱讀嗎 感謝 04/13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