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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票名稱: 個資版規修正案-板規十六相關認定 ─────────────────────────────────────── ◆ 投票中止於: 06/29/2018 23:11:22 Fri ◆ 票選題目描述: 依據demonhell建議 針對新增板規十六條進行投票討論 主旨:違反板規十六之案例是否需當事人檢舉 投票時限:2018/06/29 選項: 1. 有明顯個資內容則無需當事人檢舉 2. 須經當事人檢舉,從寬認定 ======================================= 十六、 禁止揭露個人資料相關信息 ‧ 文章/推文內容有以下情事者該文退回併水桶三個月: 1.凡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入、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 註:此條例包含任何轉網址、原始網址之提供,或任何關鍵字影射,使一般使用 者可簡單查詢到個人資料、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等,皆違反此條例。 2.意圖以影射、諧音字或近似字公開非公開使用者一部或全部之個人資料,如: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行為遊走於板規十六公佈個人資料規定之處者。 ======================================== ◆投票結果:(共有 18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有明顯個資內容則無需當事人檢舉 9 票 50.00% 50.00% 須經當事人檢舉,從寬認定 9 票 50.00% 50.00% ─────────────────────────────────────── ◆ 使用者建議: ○使用者 demonhell 的建議: 捍衛言論自由 拒絕一言堂 ○使用者 ieweuxh 的建議: 公布個資很快很容易產生巨大傷害,所以不能告訴乃論 ─────────────────────────────────────── ◆ 總票數 = 18 票
IanLi: 投票率悲劇 07/0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