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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bs (被愛是幸福的)》之銘言: : 我原本是10/21的行程,10/17下午四點半接到全X旅行社通知,要我們延後or提前行程。 : 問題是只是一個小職員的我,都已經和公司請好假了,不大可能臨時變動。 : 但全X旅行社就說,要退費可以,但是簽證不給退,因為不是他們收,另外當初我是刷卡, : 所以退費不能全退,還要再扣2%手續費,因為是銀行要收。 : 當下我非常不高興,因為是全X旅行社取消原來行程,照理說也應該是全額退費吧!再加上 : 我當時也有簽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其中第十二條寫著: : 第 十二條:(組團旅遊最低人數) : 本旅遊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參加始組成。如未達前定人數,乙方應於預定出發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約,怠於通知致甲方受損害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害。 :  乙方依前項規定解除契約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還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遊契約之旅遊費用。 :   1.退還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費用,但乙方已代繳之簽證或其他規費得予扣除。 :   2.徵得甲方同意,訂定另一旅遊契約,將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應返還甲方之全部費用, : 移作該另訂之旅遊契約之費用全部或一部。 : 我的認知是,他並非七日前通知我,所以應當全部歸還才對,再加上我並未在契約看到, : 用信用卡繳團費,退費還要再扣2%...他很理所當然的說這是"其它規費"。 : 總之我說了一些是旅行社主動取消行程,並非消費者的問題,他就拿外交部已經放"澄色" : 警界來呼嚨我。雖說被扣金額不大,但是整個感覺就是不爽!難道我簽的"國外旅遊定型化 : 契約"在簽假的喔!!!感覺不論是主動取消或被動取消,旅行社都有理由可辯。 : 目前我已經寫了申訴信給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結果如何會再上來報告的。祝身 : 為消費者的大家都能順利得到合理的保障。大家加油^^ 今天下午品保協會已經打電話通知我,關於目前外交部將泰國列為"澄色"警示,是可以適 用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二十八條之一:(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 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__ 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所以旅行社除了要把我原先費用全部退還給我外,還要給我5%補償金。 品保協會說他們會電洽全X旅行社和他們協談,若全X旅行社不肯,還必須進行雙方協商。 關於這篇的原作者,我的建議是你可以寫申訴信給品保協會,依你的情況也適用國外旅遊 定型化契約第二十八條之一。因為是你主動解除,所以你應該只得被扣5%,而不是20%。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42.29
white1007:不管是紅色或是橙色~都要先扣除旅行社必要支出這單項喔 10/21 00:33
white1007:可不是像你認知的只能扣5%喔! 10/21 00:34
white1007:請務必看清楚契約27.28.28之一條文 10/21 00:42
chenhf1:請旅行社把必要支出列出收據給你看...... 10/21 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