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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不能讓渡,財產權則可 所以小野洋子可以把Lennon的歌送給國際特赦組織去讓當今的樂團翻唱 因為財產權由她繼承了 但她或Julian或Sean或翻唱者都不能宣稱原曲是自己所寫 John Lennon這個自然人雖然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並不受影響 換句話說 在網頁上以註記作者姓名的方式傳播某首歌的歌詞 也只是做到「未侵害著作人格權」而已 財產權的所有人若是吃飽了撐著 還是告得動你 不過 任何法律都有灰色地帶 舉例來說 假設我在某家KTV的門市付了歡唱費 並在包廂內偷偷把某首歌的歌詞跟旋律記起來 回家之後在浴室裡邊洗澡邊哼唱 按理說我所付的錢只允許我在指定時段裡的包廂內「使用」該首歌曲 但我的行為還是不會吃上官司 同理 我把某張專輯的某首歌詞偷偷地複印給某位沒買專輯的朋友 我侵權了嗎?似乎是。 但只要那位朋友嚴守秘密 唱片公司根本無從獲悉或舉證我的侵權行為 並不鼓勵大家違法 但法律是很蠢很死的東西 該變通的時候還是要變通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