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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der (D的意志)》之銘言: : ※ 引述《linchenjuin (YU99999)》之銘言: : : b.duck是香港設計師許夏林(Eddie)的作品 : : 高雄的rubber duck(要去桃園了)是荷蘭設計師Florentijn Hofman的作品 : 順便告訴你 B.duck是2004年就推出 : 荷蘭的黃色小鴨是2007年 : 雖然後面那隻比較有名.... : 但很多腦X的會說B.duck比較醜 一定是抄襲來的 Rubber Duck 跟B.Duck都是參考1992年黃色小鴨漂流記下的作品, 而這隻漂流過洋的黃色小鴨鴨的原型浴室鴨,至少存在幾十年, 換句話說,這隻鴨子早就超過智慧財產權權的年限保護,已在公有領域 也因為這樣,每個人都可以把鴨鴨漂流記的故事放到自己的作品裡面~ 如果真的要討論著作權,撇開名稱不論下 Rubber Duck的外型為原版放大, 外觀設計著作權應屬於原版, 而原版問世已數十年,外觀著作權早已過期 B.Duck外型多了一隻醜死人的角以及兩條腿, 屬於在原版的基礎上再創作,反而受到著作權保護 (不然你們真的以為設計師白痴硬要在頭上畫蛇添足唷)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52.215.44
tbpfs:看神魔~長知識 10/24 20:22
vi000246:所以神魔就算拿原版的小鴨 也不會有侵權問題吧 10/24 20:40
denal:不會~不過神魔這次是異業合作,他們的重點不是鴨子 10/24 20:41
denal:Rubber做法的問題是:即使再紅,任何人都可以不經過他同意製 10/24 20:45
denal:作無名稱的相關產品;B.Duck卻可以 10/24 20:45
a123647:長知識,但有石可拿有卡可抽比較重要XD 10/24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