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junlee (關於緬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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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Wed Jan 11 00:56:47 2012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應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遊覽車
、派遣之導遊人員等),並於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傳送交通部觀光局。團體入
境前一日應向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確認來臺旅客人數,如旅客人數未達第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之入境最低限額時,應立即通報。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達到七個人以上就要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通報之後五個人以
上七個人以下就看交通部觀光局怎麼決定,五個人以下就禁止入境。
其實沒有衝突的。
以上。
報告完畢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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