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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程極為重要,凡參與這次田徑隊新生盃者, 皆須詳閱。 國立台灣大學99學年度田徑新生盃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宗旨:為發展本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發掘優秀運動選手,特舉辦 國立台灣大學99學年度田徑新生盃運動會(以下簡稱「新生盃」) 第二條 主辦機關:國立台灣大學體育室 第三條 承辦單位:國立台灣大學田徑校隊 第四條 日期與地點: 訂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6日(星期六),於國立台灣大學操場舉行。 第五條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比賽當天當項檢錄前 第六條 報到時間: 在競賽項目檢錄時間報到即可(徑賽項目三十分鐘前,田賽項目四十分鐘前) 第七條 報名方式:請在PTT實業坊(telnet://ptt.cc)寄站內信至帳號ntutf99, 附上姓名、系級、性別、參賽項目即可。 比賽當天欲臨時報名請洽競賽組即可 第八條 報名費用:全免,由校隊經費負擔 第九條 競賽分組及項目: 男子組: 1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3000公尺、跳高、跳遠、鉛球 女子組: 1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3000公尺、跳高、跳遠、鉛球 第十條 參加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本校99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自行至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 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比賽期間如需要請自行保險。 第十一條 獎勵: 頒發各競賽項目各組前三名之運動員,精美運動禮品及獎狀; 第四至六名之運動員頒給獎狀。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依據。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依據。 二、申訴程序: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 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 或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申訴應由該代表 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 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申訴應由該代表隊 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競賽小組審議。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不論在個人或團體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合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 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且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二、參加之運動員、職員在運動會期間,如有不正當之行為,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從裁 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及已得名次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報 請校方有關人員及所屬單位予以議處。 (一)運動員毆打裁判員、大會職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追回已頒發之獎牌 、獎狀。 2、如係參加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追回已頒發之 獎牌、獎狀;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二)參賽單位職員毆打裁判員、大會職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員擔任全大運任何種類相關職務。 2、除以上罰則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報請有關人員及所屬單位予以議處。 (三)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等 1、經裁判員或審判(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 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技術委員(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後,取消參賽資格。 三、裁判員或大會職員毆打參賽單位職員或運動員時,立即取消該裁判員或大會職員繼續 行使職權之資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