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flymirage (期待)》之銘言: : 問題位於林山田《刑法通論–下》P149 : 例76 : A教唆B去殺死B的父親C,B受A的唆使後,果將C加以殺害。 : 嗯,在這部分,學說和實務見解應該是相反的吧?! : 我P149頁的講解看的懂,但我看不懂林老在P150中第二段的說明(難不成我真的 : 變笨了>  <)懇請講解... : 小的,隨手附上我們民總的小考考題,叩謝了Orz (一) 學說和實務在結論上相同,但理由各有不同: 實務見解: 睽諸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條文所稱之「科以通常之刑」,應指科以通常 之罪與刑,無身分或其他特別關係之人,應論以通常之罪名,並依此罪名 而科刑,職是,A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的罪刑,而不得論以A成立殺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此結論與學說上之罪行不可分原 則同,惟實務上所持之理由如上述和學說並不同) 願對您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