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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 就原本的連續教唆~ 教唆人 屬於 連續的教唆犯~ 所以論最上依 第56條連續犯 加重1/2論處~ 新修法後連續犯沒了~ 所以是依正犯(被教唆人)所犯的罪論處咩? 也就是如果正犯犯了五個偷竊罪,教唆人也一併依五個教唆竊盜最論處咩? 另為教唆連續犯~ 因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而為教唆行為~ 所以實務上以一個教唆論處~ 但教唆連續的正犯(被教唆人)卻因為也屬 一概括的犯意, 而連續侵害相同法益,觸犯相同罪名, 所以新修法以後,原本若論處連續犯,也改為實質競合~ 又教唆犯的處罰,新修法上也改共犯從屬性~ 故最後教唆連續犯的處罰,是不是也就不再是以一個教唆犯論處了~ 而是依照正犯所犯之罪論處? 因為看了新修法對教唆犯的立法理由~只有寫帶改採共犯從屬性~ 只對29III做論述~ 所已有點不明了~麻煩解答囉~thanks^^ -- 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