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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例如, 原本連續教唆~ 甲教唆乙三次分別殺甲乙丙~ 乙也確實因甲之之教唆行為,在不同時間地點,將甲乙丙殺害~ 現行法上: 甲以連續教唆殺人罪處斷(29I 271I 56),並得加重其刑1/2. 乙也成立連續殺人(271I 56),並得加重其刑1/2. 那新修法的連續犯,是不是就變成 甲依實質競合,判三個教唆殺人罪(29I 271I 51) 乙依實質競合,判三個殺人罪(271I 51) 而教唆連續~ 甲以一個概括教唆的故意,叫乙連偷A.B.C三間房子的財務~ 後乙也基於甲的教唆,在不同時間,偷了A B C 現行法上: 甲的論罪 實務上 一個概括的故意,做一次的教唆,故成立一個教唆偷竊罪 林山田老師 依55I 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乙的論罪 連續偷竊(56 320I) 新修法後是否: 因共犯從屬性的關係~ 乙成立三個竊盜罪 實質競合~ 所以甲也成立三個教唆竊盜. 問題就是新修法以後, 連續教唆跟教唆連續的處斷是否都依照共犯從屬性, 就不再像現在的實務,採連續犯或只論處一個教唆犯而已呢? 謝謝囉~不知道這樣例子舉的對不對,如果有錯含煩請指點~謝 ※ 引述《StevenWa (認真面對自己)》之銘言: : ※ 引述《amaking (樣 子)》之銘言: : : 想問一下~ : : 就原本的連續教唆~ : : 教唆人 屬於 連續的教唆犯~ : : 所以論最上依 第56條連續犯 加重1/2論處~ : : 新修法後連續犯沒了~ : : 所以是依正犯(被教唆人)所犯的罪論處咩? : : 也就是如果正犯犯了五個偷竊罪,教唆人也一併依五個教唆竊盜最論處咩? : : 另為教唆連續犯~ : : 因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而為教唆行為~ : : 所以實務上以一個教唆論處~ : : 但教唆連續的正犯(被教唆人)卻因為也屬 一概括的犯意, : : 而連續侵害相同法益,觸犯相同罪名, : : 所以新修法以後,原本若論處連續犯,也改為實質競合~ : : 又教唆犯的處罰,新修法上也改共犯從屬性~ : : 故最後教唆連續犯的處罰,是不是也就不再是以一個教唆犯論處了~ : : 而是依照正犯所犯之罪論處? : : 因為看了新修法對教唆犯的立法理由~只有寫帶改採共犯從屬性~ : : 只對29III做論述~ : : 所已有點不明了~麻煩解答囉~thanks^^ : ============================================================== : 你的問題屬於抽像的文字述敘,不如把實例問題舉出來,我會比較容易了解您的問題 : 謝謝 -- 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