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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興大學93年的刑法總則的試題! (一)乙的行為 在構成要件的部分:乙在客觀上已拿槍枝傷害丙;但是在主觀上,乙並無傷害故意 所以可以組卻構成要件中的故意要素! 違法性的部分:乙並無任何組卻違法得事件,所以他的違法性有成立 罪責:青春期的小孩應該介於14到18歲中間!所以依據刑法18條第二項,14到18歲違法者 減輕其刑。故,乙依就成立過失殺人罪,但在罪責上還是可以減輕其刑。 (二)甲的行為 構成要件部分:獵槍是屬甲的,對甲來說,本就要好好看管好自己的物品! 今日甲沒把彈藥取出,還將槍枝亂放!以致於乙拿去把玩 違反應該注意的客觀義務!但是甲非屬故意違反,所以甲是因過失行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反客觀注意義務。 值得一題的是!大部份為危險前行為之人,都是因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 但是在這裡,卻是因為甲違反客觀應注意的義務,導致乙為危險前行為。 所以,甲對其槍枝具有保證人之地位! 違法性部份:並無任何組卻或超組卻的違法行為 罪責:因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故意。所以,論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大家多多指教吧!! ※ 引述《staywihtu (amy)》之銘言: : 想再請問大家一個刑法的問題 : 某個剛打獵回來的獵人,進入一間小酒館飲酒,他不經意的將沒有取出彈藥的獵槍放在 : 酒館角落,正處於青春期的酒館主人兒子乙發現了這把槍,出於好奇 而拿起來把玩. : 突然間,子彈射出而傷了一名酒館客人丙,問,如何論處甲與乙的行為 : 請問這有牽涉到業務過失 和保證人義務的問題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2.126.40
juliantin0:矯正一下唷,刑法只有過失致死哦! 220.142.28.57 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