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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說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 取得其權利是指得原權利人對無權處分的承認嗎? 又但書的部份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這部份指的是什麼啊?有哪為強者能簡潔的解釋一下呀~謝謝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79.249
OpenGoodCunt:效力定未定。經原有權利承認後無權利人取得 218.162.82.32 07/06
minima:是118 61.222.236.109 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