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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而且題目中也有提到 乙原本不想殺人,因為他沒殺過人 可是他後來因為經過思考,便決定動手殺丙 所以可見,一開始乙並無殺害故意 因為甲的唆使,讓他萌生犯意 讓乙有了殺人的動機! 關於正犯後之正犯 好像是屬於間接正犯的一種,林山田老師有提到 被利用者的行為可能已具備故意犯的所有犯罪要素,而非單純屬於行為人的行為工具 在這種情形下,幕後利用者仍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性。行程一種特別利用關係的間接 正犯。案例請參閱林山田老師的刑法總論下冊第72頁。 x ※ 引述《StevenWa (認真面對自己)》之銘言: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本來我也是不想討論的,怕影響的我心情,但既然有大大討論了,那我還是提供一下我的 : : 見解^^ : : 本題明顯是涉及「正犯後正犯」的概念 : :    : :   1乙丁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 :   2甲指使乙丁將丙殺害,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先述甲係正犯的原因,再檢驗 : :  ======================================================================= : 法拉利,你顯然寫錯了 : 間接正犯是看甲對乙有沒有意思支配、錯誤支配、強制支配來判斷 : 顯然這一題甲對乙根本不具有意思支配、…。乙仍有相當的決定權限 : 去選擇要不要違犯如此的犯罪行為,這和林氏教科書所提到的國家機器下 : 情報員受命去殺政敵的例子,出題者故意將情報員改成黑道組織首領, : 目的就是要測試你們到底有沒有弄懂間接正犯的判準,而不是只是死背例子 :    : 他是間接正犯,最後點出這就是學理上所謂「正犯後之間接正犯」或「正犯後 : :    正犯」。而最終最說明甲雖為情報局長,但「暗殺」不論從.......皆無阻卻 : :    違法事由,亦無阻卻罪責,仍成立本罪。 : :    雖然傳統學說並不承認「正犯後正犯」,但是老師既然出這題目,我當時就猜  : :    想出題老師應該是德派的,加上審題時發現第二題爭點蠻多的,如果再花時間 : :    寫傳統見解,可能沒時間寫第二題,所以就直接寫了。 : :    (一)甲刑責 : : 1.侵入住宅罪 : : 2.對老太太=>殺人罪(間接故意) : : 3.偷得保險箱,但空無一物== >竊盜未遂==>檢討可否成立不能未遂 : :      4.競合: : : 侵入住宅VS竊盜未遂 牽連犯,從一重論以後者 : :       竊盜未遂VS殺人罪 數罪併罰 : : 這題還有轉念強盜的爭點,但是我當時直覺到這是總則題目,加上時間不太夠, : :     所以沒有檢討。此外還有拿到保險箱,是否320I既遂,我當時想重點應該 : :     不是這個,所以也沒檢討@@ : :    (二)乙刑責 : : 1.殺人罪之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逾越) : : 2.竊盜未遂之共同正犯 : : 我沒有檢討侵入住宅罪,因為寫下去還要寫競合,當時時間剩沒多少了@@ : :    (三)丙刑責   : :      1.丙成立竊盜未遂之幫助犯:先論述丙非正犯的原因(當是我沒有寫,因為時 : :       間快要到了) : :       檢討幫助犯的要件 : :       重點=>丙幫助行為和甲乙的犯行並無因果關係,可否成立幫助犯,涉及幫 : :       助行為和正犯間之因果關係是否必要! : : 因為時間快到了,我就直接寫,此點學理上素有爭議。但本文以為,如以共 : :       犯之處罰基礎係透過正犯之不法來實現對法益的侵害,似應採取因果關係肯 : : 定說。不過最後我還是論丙成立幫助犯,因為他提供建議還是對甲乙犯行有 : :       心理上的幫助,有因果關係。 : :    : :     第二題我寫得不太順,因為時間分配的不是很好,寫完時剩的時間,只足夠我檢 : :     查看看有無錯字而已>< 不過也有個經驗啦,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2.12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