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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男、乙女均未滿二十歲,但已合法結婚,乙於婚後且已懷胎。   某日,乙騎友人丙所有之機車外出時,丁駕駛因過失撞倒該機車,乙經送醫急救   ,醫師診斷乙受輕傷,胎兒亦受傷。   在醫院中,乙表示自己係機車所有人,丁信以為真,遂與乙訂立和解契約,丁負   責下列賠償:機車損害二萬元、乙及胎兒之醫藥費與慰撫金暨其他一切損害共二   十萬元;乙則放棄任何其他請求。丁並當場支付二十二萬元之現金,經乙收受。   請問:若乙之父母、甲及丙均不同意前述之和解契約,則該契約之效力如何?   (佔三十五分) >>>>   甲乙二人皆視同完全為能力人,在契約訂立上,自主決定,自我約束。   甲、乙之父母對乙所為之契約不同意,其契約仍然有效。   胎兒之權力能力依民法第七條,胎兒將來非死產者,其個人個之權   利保護,視同已出生;取得權利能力。   甲男係胎兒父親,亦為法律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依民法一九一之二條及   一九三條有權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而乙對丙機車財損,若丁支付之損害賠償二萬元不足時,乙需另對丙所造成之財損   負損害賠償。 大概就是往這幾個方向思考!! ※ 編輯: OpenGoodCunt 來自: 218.167.176.102 (07/14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