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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saloving (搖滾小野花)》之銘言: : 行政院陸委會依台灣區與大陸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 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驗證事務 : 則海基會承辦文書驗證之職員 : 其對申請驗證案件所製作之證明書... : 其性質上是否係刑法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所稱之公文書?? : 94年7月1日所公佈的刑法新制又有何不同?? : 試說明之.... : 大概是這樣吧~~請板上強者解答嚕!! 大概簡答一下^^ 現行法~ 稱公文書者,係有公務員身分所為職務上製作上之文書 所以要件一:需有公務員資格 要件二:為公務員之職務所為之文書 新修法~ 將公務員限定於處裡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和委託行使公權之類型 所以本題中,陸委會所指派之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該不會財團法人也屬公務人員唄!!) 所以依照現行法的規定,該人員雖係處裡公共之事務所為之文書, 但其不具有公務人員資格,故非屬公文書. 但依新修法之規定,該人員係由行政院所委託辦理公共之事務, 故一現行法,其申請驗證案件所製作之證明書,係屬公文書無誤. 大概是這樣啦~很痛苦,因為是考試,所以上面的文章,ㄍㄧㄣ30行~~ 唉~~這題30分耶!!!還好之前我有去聽修法講座,雖然一直沒去管這題,至少有印象 不然我一定是整點交卷的第一人><" -- 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75.128
OwenKao:總之就是現行法中,對公務員因職務上所製作之文218.167.176.102 07/15
OwenKao:文書,定義太廣,新修是將其做限縮...218.167.176.102 07/15
chihchien:XD~我亂寫一通 不管他了 XDDDD 220.132.166.58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