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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 A18歲,為了作業,需要向圖書館借書,於是向B18歲借了一學生證,向圖書館借了15本書~ 但因逾期為還,產生了700元的罰款,請問圖書館可向誰請求?? 題目二: A基於稅法考量,以其子18歲的的名義B向銀行開立定存帳戶,每個月固定存款若干元, 3年後,總計有30萬元,後因AB關係破裂,B向銀行主張30萬為其所有,請問有無理由? 又AB兩人法律關係如何~ 以上,世新的考古題拉~ 第一題,我的看法 B是冒名行為,該向圖書館借書,係對相對人有重要性,所以法律行為無效, B需負110條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所以圖書館可以向B請求 ↑但是...逾期的罰款,算是損害賠償的部分咩??? 另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若B知道A借期學生證乃為冒名借書之用,仍借之, 圖書館亦得向B請求,B需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但這裡,逾期的罰款,一樣屬於圖書館的XX權嗎??不懂!! 第二題~ B之主張當然有理,活期存款屬委任跟寄託的混和契約,僅要B能提出原留印鑑 與存摺,銀行當然能對其給付.且依民法81條,其已21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 不需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AB間關係,該30萬為A所存之款項,得像A主張179不當得利要求反還價金. 這題這樣的方向對嗎?? 請強者解惑囉~!!THANKS -- 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