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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能用表現代理下去解題嗎? 因為我覺得,所謂的冒名行為,是被冒名之人根本不知道行為人所為之事 比如,甲向乙承租一屋,但用其表弟丙之名訂立承租契約。此為冒名行為! 那今天,A向B借學生證去借書,在圖書館方面,當然是根據學生證上之人 追究其所為行為!總不可能甲用乙之學生證借書,圖書館會知道今天借書是甲要借非 乙要借,圖書館找甲不找乙!這不合常理!!所以當要追求罰款時,圖書館一開始 應該是根據學生證上之人!而且B一開始就知道A跟他借學生證了,對A借15本書 應該有一定程度的認知!當然,關於逾期的部分,若B為善意,當然是不知情! 我是覺的,當B把學生證借書的時候,就有代理行為的產生,因為圖書館是根據學生證 上的人,信其所為之行為,當然借書效力歸於學生證持有人! 所以,不知能否用表現代理方向去思考?也請'強者解答囉!謝謝 ※ 引述《amaking (樣 子)》之銘言: : 題目一: : A18歲,為了作業,需要向圖書館借書,於是向B18歲借了一學生證,向圖書館借了15本書~ : 但因逾期為還,產生了700元的罰款,請問圖書館可向誰請求?? : 題目二: : A基於稅法考量,以其子18歲的的名義B向銀行開立定存帳戶,每個月固定存款若干元, : 3年後,總計有30萬元,後因AB關係破裂,B向銀行主張30萬為其所有,請問有無理由? : 又AB兩人法律關係如何~ : 以上,世新的考古題拉~ : 第一題,我的看法 : B是冒名行為,該向圖書館借書,係對相對人有重要性,所以法律行為無效, : B需負110條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所以圖書館可以向B請求 : ↑但是...逾期的罰款,算是損害賠償的部分咩??? : 另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若B知道A借期學生證乃為冒名借書之用,仍借之, : 圖書館亦得向B請求,B需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 ↑但這裡,逾期的罰款,一樣屬於圖書館的XX權嗎??不懂!! : 第二題~ : B之主張當然有理,活期存款屬委任跟寄託的混和契約,僅要B能提出原留印鑑 : 與存摺,銀行當然能對其給付.且依民法81條,其已21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 : 不需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AB間關係,該30萬為A所存之款項,得像A主張179不當得利要求反還價金. : 這題這樣的方向對嗎?? : 請強者解惑囉~!!THANK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2.11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