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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表現代理去思考就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 關於代理有兩個部分要抓緊 : 1.表明代理意旨 : 2.顯名主義 : 第一個在談本人不是我 第二個是在談本人是他 : 關於代理這兩個概念要掌握住在談其他 : 這兩個不可或缺 : 所以這根本不是代理 更遑論無權代理 : 所以這題我想我的看法是冒名行為 因為注重本人特性 : 類推無權代理 : 看看本人是否製造出讓第三人相信她是本人的外觀 : 借學生證構成 : 圖書館-->A 類推169(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不需減輕其 : 責任) 一個小問題耶~就是若系圖書館本來就有要確認核對本人的義務, 那B拿A的學生證借書,圖書館未盡核對的義務,而將該書借予B, 抑或圖書館明知其非本人,一樣可以對A主張表現代理咩?? 而且A借給B學生證這樣的使用借貸行為,到底會不會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有處效力未定, 因為使用借貸係屬契約行為,但這有沒有牽扯到日常生活必須阿?? 如果效力未定,那圖書館還是可以依169條嗎? : 或 圖書館-->B 類推110(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不需減輕其 : 責任) 這裡瞭解^^ : 若圖書館向A索討 : A--->B 227(468之義務)不完全給付(積極侵害債權) : 大概是這樣~~ 為啥A向B是這個請求全而不是184呢?而且如果A知道B是要去借書的話,還是可以請求媽? 插問一下,請問你是不是演X社的.... -- 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