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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的179條的不當得利跟民法767條的所有物反還請求權,最近再看實例上 有一點點被搞混了! 像是在王老師書中一題實例:甲於三月一日出賣A畫給乙,約定三月五日交付。 該畫在三月四日因甲保管失週,被丙所盜。乙於三月二十日在丙所經營的畫廊店 發現A畫。當事人間之關係! 像在此例題,很清楚可以知道甲可以依767條向丙請求所有物反還, 因為明顯的,甲是所有權人,而丙是無權佔有。這些條件都符合767條之規定。 但是,讓我搞混的問題來了 當我翻到179到不當得利之規定,想到王老師說要適用不當得利,要符合三要件, 1.一方權利受損。2.另一方有所得利。3.須無法律上之原因 但在此題,甲之畫被盜,符合第一項要件。而丙因而有所得利,也符合第二項條件。 而盜取甲之畫,更無法律上之原因。 這個不當得利的部份是我想錯了嗎? 有的題目,明明看就知道適用不當得利或767的規定,但是又一想,好像另一條也能用 ??這個部分份,能請強者幫忙解說一下嗎??謝謝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2.126.24
Liujesus:請參照 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二章140.112.211.153 07/24
panda101:請參加ㄌㄘㄓ大王讀書會~~ 140.112.214.25 07/24
Liujesus:對!ㄌㄘㄓ比黃茂榮厲害!!!140.112.211.153 07/24
bbsdon:那何時開放報名阿!! 218.32.126.24 07/24
panda101:推上面那篇才算完成報名手續 民法刑法行政法 140.112.214.25 07/24
panda101:入續開課中 140.112.214.25 07/24
win32:外校可以參加嗎~~~~可以的話跪求+1 冏rz~~~~~218.170.117.129 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