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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wujialuen (松原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 作者: Ptt2 (叫我Ptt2) 看板: Hate : 標題: 幹....我同學被告了 : 時間: Tue Aug 2 16:22:01 2005 : 日前同學在路口(綠燈)騎摩托車直行 : 結果從後面追撞到一位綠燈卻沒行使的機車 : 後來到醫院檢查那位被撞的大嬸只是撕裂傷縫了四針 : 沒想到過了兩天那位大嬸卻因為呼吸喘不過氣來心肺衰竭病逝了 : 那位大嬸的先生要告他傷害罪 : 可是死亡證明書醫生和檢察官都同意死因是因心肺衰竭病逝 : 後來同學(家境並不很好)父母湊了11萬奠儀送去 : 他先生還告訴我同學因為這樣拿不到強制責任險140萬要跟我同學要80萬 : 不然就要到法院告他 : 現在法院已經寄信通知我同學要到法院 在這事件中,你的同學並非是錯的.而那位大嬸則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前段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虞.只是你同學雖然綠燈亮而行駛, 但其追撞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的成立,可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ㄧ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後來那位大嬸之死與你同學之行為並非具有相當因果關西,故原則上 只須負過失傷害及可而並無加重結果犯的可能,至於對方要求80萬的賠償 可能構成民法第七十四條趁他人無經驗而為財產上給付之暴力行為,且依該條 後段觀之給付就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得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因為你同 學之行為並無民法第184及195條之適用(因為非不法行為所構成)頂多依過失傷害罪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要求80萬應構成民法第七十四條才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8.248
yenmonlala:擬答!!? 220.129.87.246 08/03
Krlaw:推~不過寫出如何有效解決會更好218.166.151.141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