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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ira911 (Pienso en ti)》之銘言: : 例題: : 甲寄託市價一萬元的布料於乙處,乙擅以之作為己有,出售於知情的丙,並即交付 : ,讓與其所有權。丙交由丁西服店製作西裝。 : 甲對乙有 : 債務不履行 以及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 甲對丙有 :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以及 不當得利請求價金之請求權 : 小弟的問題 : 1。(先排除丁之存在)單單就甲乙的關係,甲對乙是擁有兩種請求權嗎? :    還是兩者擇一來對乙請求呢? 這就涉及到二種責任關係的競合了,大約有以下見解: 1.法條競合說:簡單的說,就是債務不履行是侵權行為的特別規定,只能主張前者(這是  早期實務見解) 2.請求權競合說:認二者本質並不相同,且採上說講造成保護不周 結論:採下說較合理,因為像醫生醫死人,如果主張前者,只能主張債務不履行,那被害    人家屬並非契約當事人,並不能主張,則將造成保護不周的情形!    如採下說,那甲得自由選擇而行使,通常都會主張債務不履行(因為時效 舉證責    任等等) : 2。若丙賠現金一萬元給甲。那麼乙還需要因上述兩請求權,對甲負責或是賠錢嗎? 這個我還沒看到那 不過我個人認為: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主要功能是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因此,若丙所   賠的一萬塊,已經填補甲之損失時,乙就不用依侵權行為向甲賠償;反之,則可。      這個就要請其他大大補充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