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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226 (值得放棄所有)》之銘言: : 前幾天去補習的時候 : 有一個同學問了一個蔡聖偉上課時舉的例子 : 給大家解解看 : 甲以為砂糖可以殺人 : 於是欲以砂糖將乙殺死 : 但拿的時候不小心拿錯拿成毒藥 : 而真的將乙殺死 : 我覺得這個題目蠻妙的 : 大家解解看吧^^ 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本題應該討論兩點:1.殺人未遂 a.主觀故意(未遂犯先討論主觀犯意<知+欲>) 行為人認為砂糖可以殺人 而欲以砂糖殺乙 ---------成立 b.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應該先討論甲著手否!在本題應該連著手都沒有吧 因為他根本拿錯了殺人工具 -----未著手 結論:殺人未遂不成立.. 2.過失殺人 構成要件該當: a.客觀:(1)條件因果--成立 (2)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拿毒藥殺人 為一般理性警慎小心之人都知道 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行為,故有製造 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以有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 (不需理會行為人之不知道那是毒藥! 只要客觀違反注意義務即可) (3)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一般理智謹慎小心之人,如在當時情況下 應可預見會造成他人生命法益的危害 並且可以迴避------成立 b.主觀:(過失犯在有認識過失才須討論主觀) 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a.主觀注意義務的違反:(衡量採取低標準) b.主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假設皆成立 罪責能力..balabala..---設都成立 結論:甲成立過殺失殺人(刑276) ------------------------------------------------------------------------- 我覺得這題跟錯誤沒有關係~不是客體錯誤,也不是打擊錯誤,只有一個客體而已 至於殺人未遂部份能否成立,還要討論一下,我認為尚未著手.....因為他根本不是 拿到砂糖,只能拿到砂糖,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能對客體產生直接危險才可算著手 不能未遂-實務:採客觀事實是否能照成危害,如不行,不能未遂,阻卻罪責 學界:重大過失理論,是否為重大過失--是:不能未遂 不是:普通未遂 採取靈異、宗教之方法:迷信犯 ============================================================= 我觀念還是有很多不正確地方(自己po的很沒信心)~希望版上眾高手指教~ 用力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87.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