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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ira911 (發表一則祖國內地的消息)》之銘言: : 這個是我在高大旁聽時候的問題 : 先簡單說明案例 先假設A無過失 : 案例一 : A誤以為甲物為乙物而拋棄 之後被C給撿到 A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乎? : 案例二 : A被B詐欺 以為甲物為假貨而拋棄 之後被C給撿到 A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乎? : 在案例一中 A依照*88I前段得主張撤銷 : 不過同時A也受到*91之規範 : 假如C撿到物品後 為了讓它可以使用而為修復 修復之費用 A需負賠償責任(*91規範) 案例一 我的看法一樣 C得主張91因為C是信A之拋棄甲物之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有損害之"第三人" 王澤鑑老師民總第413頁 91所稱之第三人..係指於無相對人意思表示而受損害之人 也就是本案的C : 在案例二中 : A受到*92II之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不得撤銷 : 同時也受到*92I但書之限制 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始得撤銷 : 在此情形 也不得撤銷(因為C根本不知也無過失) : 在常理判斷 受詐欺之表意人(如案例二之A)應該受到 : 比因自己錯誤表示之表意人(案例一之A)更多之保護 : 但是在法律實際中 卻發生應該受更多保護之情形卻沒有保護(因為不得撤銷) 案例二 原則上A受B詐欺..A得依92I本文撤銷拋棄甲物之意思表示 王澤鑑老師民總第420頁說 在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不論其施行詐欺者為何人 均得撤銷之 在此情形..A亦係表示行為錯誤 故A亦得依88I撤銷其意思表示 同樣地..若C因信A之拋棄甲物之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有損害時 C得主張91請求A損害賠償 : 以上請大家討論 : ================================================================== : 以下是我跟panda討論過的內容(簡化過): : A之拋棄行為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 所以C並不是上述所謂之相對人 或是 善意第三人 : 無適用*92II跟*92I但書 : A主張*92I前段來撤銷即可 : =================================================================== : 以下是我還需要跟panda及其他版友討論的 : C不係為相對人乎 小弟仍有問題 : 因為上述提到 為了讓它可以使用而為修復 其費用 A對於C需負賠償責任(*91規範) : 賠償之理由為 : 權利外觀之法理推論 : 法律對於C信賴A之法律行為應有所保護 : A對於自己自主意思表示應有所負責 : 所以C有*91條之適用 : 此處 C又應似為相對人 : 但是 我又認同 拋棄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 若C不是相對人 那麼A就不受*91之規範 對C不必負賠償責任 : 此問題 C就係為何人 : 煩其他版友跟 panda先生幫我解惑一下(剛剛要問 卻忘記問panda了) : 因為老師問我說 : 在案例一中 C是相對人乎 我回答:是 : 那在案例二中 在詐欺部分 C是第三人乎 我回答:是 : 老師又問我說 那C就係為何人乎 : 以上total大家一起討論吧 : PS題外話 : 不知道在台大旁聽的版友 上課時老師提出的任何問題或是個人見解 : 可否提出來 讓大家一起分享乎 <渴望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1.2.142
misiagod:推!我觀念真是錯的嚴重....>"<.... 10/06 10:19
misiagod:剛剛看了王的書~確實如此~ 10/06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