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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nalty (..............)》之銘言: : 問題1 參選人串聯鄰長拒絕辦理選舉公告及發放選舉投票通知單 有違法嗎 懇請賜教 謝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列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 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者。 二 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者。 三 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者。 四 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 持者。 五 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上之安排者 第 103 條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8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