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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 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嬰兒 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日,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 成立何罪? 一、甲對於餓死的嬰兒,成立遺棄致死罪,或不作為殺人罪? 二、甲對於長女,成立遺棄罪,或不作為傷害罪? 三、前述二罪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 刑法不太好 請板上高手解惑了 (謎之音:畢竟是他書上的案例,總得弄懂啊……期中考大魔王……) --   太多人像是行屍走肉,就算他們做著自己認為重要的事情,也似乎是半睡半醒,這是 因為他們追逐的目標不對。生命若要有意義,就要投入去愛別人,投入去關懷你週遭的人 ,投入去創造一些讓你活得有目的、有意義的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