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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銘言: : : 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 : : 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嬰兒 : : 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日,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 : : 成立何罪? : : 一、甲對於餓死的嬰兒,成立遺棄致死罪,或不作為殺人罪? : ㄧ.甲之行為有可能構成有義務之遺棄致死罪(294I)? ↑遺棄本自應以有義務者為前提 293應屬特別規定 無義務人 故在此應不需強調吧 @ @a : 1.不法構成要件 : : 客觀:次女為嬰兒,係為無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媽媽依法令 : 應負有保護義務,而雖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媽媽 : 未依照預定之日期返家,這已是消極的遺棄行為, : 使的嬰兒陷入危險之狀態中。 : 主觀:媽媽並無遺棄之故意,因其認為兩女有食物可以吃, : 故可安心遊玩。 ↑結論和理由順序相反,應先申論再下結論 : -->構成要件不該當,罪名不成立 →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 遺棄致死罪 我沒有學刑分 可能要去查一下是不是真的需要有故意,還是只要有遺棄之 事實即可論以遺棄罪 (搞不好我是被兒福法影響到 XD) : 二.遺棄致死罪(X) : 三.甲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不純正殺人罪(276I) : 1.不法構成要件: : 客觀:有嬰兒之死亡結果,而未婚媽媽具有義務承擔之保證人地位 : 其又有不作為之行為,即未返家照顧無自救力之雙兒,如媽 : 媽早幾日回家,嬰兒應不至於致死,故結果具有防止可能性, : 亦具有ㄧ般人之預見可能性,而嬰兒的死和媽媽不作為具有 : 因果關係,其不作為之行為在刑法的評價上和積極造成嬰兒 : 死亡結果可評為等價,而媽媽將未成年之女放置家中,僅交 : 由另一未成年子女照顧,如發生緊急事件,將為心智未成熟 : 之子女難以應負,媽媽未即早回家,未提供必要之保護,可謂 : 違反了客觀注意義務,而媽媽出遊,僅交由五歲之未成年 : 子女自行照顧嬰兒,又無在預定時間返家,其嬰兒發生餓死 : 之結果,為第三人可預見的,而此結果亦具有迴避可能性 : 結論:媽媽構成276I過失致死之不純正殺人罪。 何謂過失致死的 不純正殺人罪? 已為過失何來殺人之故意?相互矛盾。 再者,無需檢討違法性與罪責即可下定論?既然使用了三階就應該跑完 才是… : : 二、甲對於長女,成立遺棄罪,或不作為傷害罪? : : 三、前述二罪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95.58 ※ 編輯: chihchien 來自: 61.220.95.58 (10/28 21:44)
misiagod:ㄜ..不作為殺人並非就一定有故意... 11/01 01:38
misiagod:我這篇花了10分鐘打~因為要上課所以有點倉促 11/01 01:40
misiagod:最後應該是過失不作為致死... 11/01 01:40
misiagod:有故意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也有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11/01 01:45
misiagod:我最後面也沒有說媽媽是故意阿... 11/01 01:46
misiagod:過失致死不純正不作為殺人~這句話哪裡看的出來有故意.. 11/01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