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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銘言: : : 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 : : 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嬰兒 : : 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日,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 : : 成立何罪? : : 一、甲對於餓死的嬰兒,成立遺棄致死罪,或不作為殺人罪? : ㄧ.甲之行為有可能構成有義務之遺棄致死罪(294I)? : 1.不法構成要件 : : 客觀:次女為嬰兒,係為無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媽媽依法令 : 應負有保護義務,而雖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媽媽 : 未依照預定之日期返家,這已是消極的遺棄行為, : 使的嬰兒陷入危險之狀態中。 : 主觀:媽媽並無遺棄之故意,因其認為兩女有食物可以吃, : 故可安心遊玩。 主觀判定有些奇怪.... 以下我僅就misiagod的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一般說來 只要行為人對構成要件有認識(知), 且有意願為滿足構成要件之行為(欲) 即對該構成要件行為有故意。 misiagod可能認為甲無[遺棄]的[念頭],即因此認為甲無主觀的故意。 但是,請對照294I,二子皆為無行為能力之無自救力之人,甲對於自己外出六 日之行為,將使得二子陷於失去被母親扶助、養育、保護之安全環境,難謂其 無認識,亦已積極實現此令二子限於不安全環境之行為,此行為符合294I的遺 棄概念,故甲該當刑法294I遺棄罪。 所以 按甲對於294I構成要件的認識,與其行為的意欲, 應判定甲要有遺棄故意才是。 再者 本題應該還要繼續違法性與罪責的判斷,若是違法性與罪責都沒有問題, 即可認定甲的行為該當刑法294I。 misiagod可能未注意法條... 順序應該是在判斷甲該當294I之後, 再判斷甲該當294II的遺棄致死....(因為294II的前提是要該當294I啊......) 再重複一次 我只是針對misiagod同學的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chihchien請容許我省略後面的R、S啊 ^^y 以下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JOF 來自: 61.223.212.165 (10/28 23:54)
chihchien:在下覺得甲應該是有認識的過失 而非故意說 XD 10/29 02:17
chihchien:甲有預見可能會發生 但不信其會發生 10/29 02:18
misiagod:我有先判斷294I,因為不成立~所以294II不成立... 11/01 01:34
misiagod:回依下版大..即使是有認識過失~但遺棄罪 11/01 01:34
misiagod:不處罰過失犯阿... 11/01 01:35
misiagod:所以不用討論到有無過失吧= = 11/01 01:36
misiagod:只要探討媽媽有沒有主觀故意就好了 11/01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