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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po1036 (tapo1036)》之銘言: : 甲乙為兄弟關係父母早亡 另無兄弟姊妹 均未結婚 甲出國經商將其所有房屋托乙管理 : 乙竟以自己名義將該房屋出賣與丙 1乙因病而亡 該項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 2若死亡者為甲其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 我的答案:1 有效 雖然乙沒有房屋的處分權 而使其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但丙為善意不知情 : 者 根據民法第948條 丙取得房屋所有權(甲喪失所有權) .....然後 : 就不知道要怎麼寫了....>"< 請版大幫我解答吧 感激不盡啊! 接著可以從甲乙間的法律關係下筆 乙無權處分甲之財產已構成侵權行為(要件太多 不贅述) 甲可以民184請求損害賠償 再來可以看看 房屋托乙管理 是不是有管理信託的適用 則甲可以以債務不履行加以請求 大致的看法啦 沒有詳述 書還看完在跑來逛 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14.171
chihchien:是用184是嗎 XD 剛睡醒 感覺不太像 11/06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