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rans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先向各位致歉 由於小妹才疏學淺 故原本不po出自己想法是為了怕貽笑大方 經由板上眾高手的指點 現在小妹斗但po出原本的想法 請各位見諒 ※ 引述《yiren513 (......)》之銘言: : 一. : 甲與A結怨,而欲至A於死地,刊登懸賞廣告買凶殺A,乙依該廣告與甲達成協議:「 : 手段不限一個月內取A命,甲則付酬50萬。」數日後乙得知A逃至上海,仍跨海至上海, : 持刀殺A,事成後返國向甲領取酬勞50萬,試問甲、乙應如何論處? 首先考慮的是地之效力的問題 也就是說中國大陸是否為我國領域 這牽涉到個人意識問題 故不加以論述 再來是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懸賞廣告是否能有效成立 也就是說有無違反民法第七十二條 : 二. : 丙持土製手槍於劍潭捷運站出入口瞄準B,開槍欲殺之,不之為何,竟未擊中B反而把搭乘 : 捷運之乘客C殺死D重傷,問丙之刑責如何? 這題我想的是丙持有土製手槍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以及第一百八十七條 而從他持槍到射殺的過程應成立牽連犯 (原因目的) 而丙對B是為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以上為小妹個人想法 尚請板上諸位高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71.230
chihchien:感覺比較像手段結果...:p 11/13 14:07
akira911:wale.... 回文不見 11/13 23:14
akira911:第一題 人或地的效力是需要先討論的 否則就無我國刑法 11/13 23:14
akira911:之適用 地的效力 可以參考憲法 釋字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1/13 23:15
akira911:我沒記錯 應該有我國刑法的適用吧? 版上前輩請指正 11/13 23:16
akira911:若地之效力不成立 可以看看人之效力 11/13 23:17
akira911:若這個提前沒有成立 那案例一的刑事部份就不需要討論了 11/13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