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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家安安,今天在準備考試時發現,我對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中的 「絕對不定期刑的禁止」,其中有些名詞比較有點不解... 因為在課文敘述中還有一個將之相對定期刑與相對不定期刑的描述比較... 使我覺得像繞口令一樣有點...搞混了, 可以有高手幫忙用最簡單的解釋方式釐清一下嗎? 絕對不定期刑=刑期的長短,完全由刑的執行者掌握,無法保障受刑人的人權。 相對不定期刑=是定有刑的長期及短期,其實際執行期間,則在此範圍內委由刑的 執行者裁量。 相對定期刑=在刑罰法規上設有相當幅度的法定刑,俾便裁判官適應犯情而為適當的 量刑,刑的執行者不能恣意決定執行刑的長短。 (1)請問相對定期刑與相對不定期刑有什麼差別? (2)那有相對定期刑就有絕對定期刑囉..? 絕對定期刑又與相對定期刑和相對不定期刑有什麼差別? 或者....通通都一樣呀? 而只是觀其案例角度的不同,就用不同的名詞? 因為教授在上課時講都一樣,但他講的定期不定期,相對絕對,聽起來很繞口令... 所以...麻煩各位囉! -- Jus est ars boni et aequi. Law is the science of what is good and just. Kel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28.88
chihchien:囧> 你不是把定義都寫出來了嗎 11/22 12:43
blkkmn:囧 11/22 18:36
Cinderella00:就是知道定義,又看不懂他們的差別才糟幸好今天沒考這 11/22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