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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xar (未來=末路)》之銘言: : ※ 引述《akira911 (還有200多天)》之銘言: : : 發信人: itswhy.bbs@bbs.wretch.cc (快快好), 看板: Examination : : 標 題: [問題] 民總 : : 發信站: 無名小站 (Sat Nov 26 11:35:44 2005) : ~ 恕刪 : : 請問:下列案例中之法律行為,有何效力? : : 甲未經其父親乙之授權,而以乙之名義,將乙之土地出賣與知情之丙, : : 但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其後,乙死亡,其繼承人為甲及丁。 : : 解答是用第一一八條無權處分 : : (無權處分不是要以無權利的自己的名義為之嗎?那這一題會不會是無權代理啊? : : 用第一七O條) : : 謝謝 : 這題我提供一點小意見: : 用無權處分是因為民法並未對於"無權代理人"代理後取得權利有相關規定 : 但在無權處分中有規定(118二項),所以一開始以"無權代理"判斷是正確的,因為以 : 本人之名義行使,最後本人死亡,甲取得繼承,原來的買賣契約亦有效,所以類推適用 : 關於無權處分(118二項)之規定,自始發生效力. 是不是也可以考慮朝向"承認權"得否繼承這爭點下手 若可以繼承,則尚須丁承認 三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