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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現年十七歲。一日甲趁其父乙不注意,偷取乙珍愛的鋼筆一枝,出售予丙。乙發現此   情事之後,立即向丙請求返還,丙則以其已善意受讓而拒絕之。此時距離該鋼筆被竊約   一年。試問:乙、丙的主張,孰為有理? 這題雖涉及盜贓物的問題,但因和民總還是有點關聯,所以po上來讓大家參考一下 刻以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10
chihchien:刻以刻以 01/12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