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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zu (痘仔 條仔 都是一家人)》之銘言: : 一、 甲係某公司董事長,為有配偶之人,偕未婚之女秘書乙, 參加旅行社舉辦泰國商務考察團,二人在泰國之旅館內發 生姦情,甲之配偶丙得知消息,追至泰國旅館,以強酸潑 向以女臉部,經乙女閃躲,潑中其後泰國服務生丁女,造 成丁女手臂灼傷,丙、丁二人隨即發生扭打,互有傷긺 ` ,甲、乙、丙三人漏夜逃回台灣,案經乙、丙、丁向地檢署 提出告訴,試問甲、乙、丙、丁所為如何論處?25分 : 二、 甲因手機乾電池電力耗盡,又急於撥電,見小氣之同學乙 不在,手機置於桌上,竟擅自取用,撥打室內電話約一分鐘 ,乙之女友密告乙,乙震怒,提出告訴,問甲所為如何論處?25分 : 三、 甲、乙發生口角,甲憤而拿起機車大鎖,基於傷害之犯意, 猛擊乙腹部一下,乙疼痛倒地,經友人招喚救護車,於送醫 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延誤急救時間,致乙到達醫院時, 因肝臟破裂,出血過多休克,雖免於死,但因腦部組織缺氧 過久壞死,成為植物人。試問甲所為如何論댺 B?25分 : 四、 甲、乙係同班同學,甲經常作弄乙,某日見以下樓梯之際, 故意從乙後方踢乙後腳跟,致乙不由自主身體往前傾倒,撞 及在乙前方之丙,丙因而滾落樓梯,手臂骨折,案經丙對甲、 乙二人提出告訴,試問如何論處?25分 關於第一題的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三條之規定本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犯罪始有其適用,原則係採屬地主義,例外輔以屬人主義、保護 主義、世界主義,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仍可依本法處斷。 依刑法第七條保護主義之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 民國人民犯第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依刑法第八條之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 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關於第二題   基於可罰違法性理論   (日本)甲的犯罪逸脫輕微,及被害者之被害價值輕微。   (德國)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此甲不成罪 關於第三題   係因果關係錯誤   如果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及加重結果犯的定義   甲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關於第四題   基於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   乙的行為非刑法上意義之行為,因此不成罪。   甲之行為屬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因此甲成立   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