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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甲無權占用乙土地,並在該地部分搭蓋"違章建築一棟"。 : 甲以自己名義出租上開土地全部予丙,同時並出賣該棟違建房屋予丙。 : 土地及房屋均經甲交付予丙,丙明知甲非土地所有人,亦知甲為違建搭蓋者 : 之後,丙在該地種植樹木,卻遭丁無權擅予砍伐。 : (台大法律85年轉學考) : 一.房屋屬於何人所有?乙得否請求丙拆屋還地? : ====================================== : 第一題的第一個小問題沒問題: : "違章建築地政機關不准辦理保存登記,一經建築完成 : 不待登記就由建築物的建造人取得所有權~故房屋所有權為甲所有" : ============================================== : 第二個小問題~ : 1.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 (1)還地: : a.乙為該地所有人 <--這ok~沒問題的 : b.甲為無權占有,並將之出租於丙,因甲並非無權處分,故丙無善意 : ~~~~~~~~~~~~~~~~~~~~~~~~~~~~~~ : 受讓之問題,而無論丙是否善意,甲丙間不得以債權行為對抗乙, : ~~~~~~~~~~~ : 丙之占有尚屬無權占有。 : 我的問題是~ : 甲為什麼並非為無權處分? : 而無善意受讓的問題呢?? : 這有點類似~去年台大轉學考有考到民法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但書 : 這租賃出去的情形~而表意人和相對人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1.就房屋買賣部分 (1)甲丙間成立一有效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2)甲移轉什麼權利給丙? 該房屋為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登記.. 甲無法依民法758及760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實務見解67年第2次民庭庭長會議決定所創設出"事實處分權"的概念 允許出賣人將"違章建築之事實處分權"讓與給買受人 (所以甲丙間買賣契約之標的為該房屋之事實處分權) 故甲是將房屋的事實處分權讓與給丙 而甲是房屋所有權人..所以是"有權處分"..不生善意受讓之問題 2.就土地租賃部分 (1)甲丙間成立一有效之租賃契約(雖然甲是以他人之土地為租賃之標的 亦無礙於契約之成立..僅有若甲無法履行債務時..丙得向甲依債務不 履行之規定求償之問題) (2)甲將土地出租予丙..甲僅係將土地交付予丙使用收益 甲丙間就該土地並無處分行為存在.. 故亦無"無權處分"及"善意受讓"之問題 -- xxhidexx 我是松本 多多指教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1.2.142 ※ 編輯: xxhidexx 來自: 61.71.2.142 (03/06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