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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意思表示----客觀:表示行為 : 主觀:1.行為意思 : 2.表示意思 : 3.效果意思 : 以下有兩個例題~想詢問一下看法 : Ex:1.甲去大會會場~在會場上簽一書面文件~甲本以為是簽名致賀用,未加注意就簽了 : 原來那是訂購百科全書的訂購單~請問百科全書的出版商得否依照367 : 請求甲支付價金?(王澤鑑書中題目) : 2.甲在路邊與對街友人打招呼,恰巧計程車司機乙以為甲在招呼計程車 : 乃趨車前往甲面錢,要甲搭計程車,甲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台大法90轉學考) : 關於第一題~王老師和多數學者的看法是認為~甲雖不具表示意思,但當事人因其外部行為 : 有所表示,相對人僅能從其客觀的表示行為予以信賴,而表意人是否具有表示意思難以得 : 知,而相對人的信賴應予以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上表意人只能類推適用 :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來撤銷,並請要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意思表示時雖不具有表示意思~但基於相對人的信賴外觀行為,意思 : 表示的成立不受影響。 根據王師的見解認為意思表示可分為主觀部分與客觀部分, 主觀部分又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客觀部分則為表示行為, 判斷順序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本題中,甲並無意識到此簽名行為具有訂購的效果,故甲並無表示意思。 得類推適用§88I本文規定,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予以撤銷之,但客觀上出版商因信賴 甲之意思表示,但嗣後甲主張撤銷時,出版商蒙受其損害,故為保護出版商,其得向甲主 張§91信賴其意思表示損害賠償。 : 重點是第二題~我在一本民法總則補習班用書上看到這題~那律師的解題為: : [甲與友人打招呼,因甲自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是打招呼,而非呼叫計程車 : 故甲縱似有呼叫計程車之行為,因欠缺""行為意思"",其意思表示不成立。 : 故契約無法合意,計程車司機無法叫甲履行契約之義務] : 這兩題的法律事實應該是雷同的~只是一個是簽名一個打招呼,但第二題 : 那位律師的解題認為~甲跟本連行為意思都沒有~也就是他的分類認為 : 行為意思還要區分"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事",而不只是單單"你知道你在做一件事" : 所以逕認為甲的心中是在"打招乎"而非"招乎"計程車,所以連行為意思都沒有 : 但行為意思不是只要自覺的從事某項事就好嗎? : 我的看法認為~甲應該具有行為意思~但不具表示意思~但如果依王師的講法 : 只要具有行為意思(就像簽名那個一樣),就算欠缺表示意思,就要保護相對人 : 的信賴,而應認為意思表示合意。如果果真這樣,這社會就有病了阿 : 計程車司機就會叫你屢行契約,你再依88條撤銷...多麻煩= = : 所以大家的看法呢??兩個很類似的法律事實,一個簽名,一個招手,同樣欠缺 : 表示意思~但卻感覺解決方法如果相同~計程車事件會感到不盡合理且麻煩?? 向計程車招手之行為意思為要約之引誘,而甲主觀上並無意識招手行為為要約之引 誘,故行為意思不成立。而上題的表示意思,為甲主觀上行為已有意識此行為意識, ,而之所表示意識不成立,是因甲表示意識的誤認,故得類推適用§88。 : 如果依照那律師所寫~根本不具行為意思~那又太奇怪~我懷疑他筆誤了 : 我在推測那律師的想法是否為不具"表示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不成立~ : 請教各位的看法摟~~~ : ps.大家熱情點嘛= =法律不是要討論才進步的快嗎?? 以上為僅為個人之拙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82.225
fightlonely:請問一下 "類推適用"88而不是"適用"的原因是因為 03/20 09:10
fightlonely:甲根本就沒有"意思表示"嗎?(我是新手請原諒我...Orz) 03/20 09:11
misiagod:類推適用是指法條應規定而未規定,又稱為公開漏洞 03/20 11:33
misiagod:而擴張法條本文的適用~這個題目並非表示內容錯誤或表示行 03/20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