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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ettyco (prettyco)》之銘言: :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銘言: : : =================== : : 簡單回答你一下 : : 未遂犯是上位概念(白話的說法就是心想事不成),但是造成未遂的原因 : : 依貴國刑法的規定,有三種,普通(障礙)、中止、不能未遂,然後貴國 : : 依其原因之不同,給予不同之法律效果。 : : 給提問者參考 : 以著手的主觀實質客觀說之標準不能犯非未遂犯, : 未遂犯須於著手後且有侵害法益之具體危險,但不能犯需無侵害法益之危險. 我想你可能誤解了未遂犯的處罰理由以及未遂犯著手時點認定標準。 未遂犯處罰的理由,是有區分客觀未遂論,主觀未遂論,印象理論。 那麼不能犯究竟是不是未遂犯應當以此架構下去探討。 由於立法這次修正理由聲稱採客觀未遂論,認為不能犯既然沒有危險, 當然不構成犯罪。所以這次修正就把他改成不罰。 有疑問的是,在客觀未遂論的觀念下,未遂犯的危險如何去認定, 這就關係到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之間的界限... 然後如果你定義(怎麼定義也是問題)他是不能未遂, 可是又沒有著手時又沒有客觀上侵害法益的危險, 這不就變成不是未遂了嗎? 我想這就會陷入循環論證的問題。 所以我想我還是沒回答到你的問題,但是我想這應該是在於我們 對於危險的認定上有一些出入。 客觀未遂論認定未遂犯的危險,與著手時侵害法益的危險是否有不一樣。 這樣的疑問也可能摧毀整個客觀未遂論者,整體的法律架構。 或許你的問題正是長年以來德國不採取客觀未遂論的看法。 -- 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