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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ju.lawbank.com.tw/room-source.asp?tid=115 第一個標題 學歷測驗點進去 當中的第二題 新法刪除牽連犯 及連續犯後 最後 乙在科刑上罪數 改寫成 殺死丁 戊 己 為殺人既遂 夜間侵入住宅罪 數罪併罰之 使否恰當呢 請各位高手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37.101
akira911:沒有問題阿!! 04/08 23:11
akira911:不管有沒有修法 都沒有問題阿 04/08 23:12
akira911:你需要的是 把 牽連犯 跟連續犯 的要件重新看一下吧 04/08 23:12
akira911:甘老師 是先把殺死丁 跟 夜間侵入住宅罪 想像競合 04/08 23:19
akira911:之後 再與殺死戊 殺死己 三個罪 數罪並罰 04/08 23:20
akira911:先說明我的體系是採黑白書的 04/08 23:21
akira911:牽連犯或是連續犯 被新法給刪除了 但是也沒有關係阿 04/08 23:22
akira911:透過""犯罪單數""的概念來處理 一樣可以阿 04/08 23:23
akira911:甘老師的罪數論 跟黑白書的在名稱上有些不同 04/08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