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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防衛過當問題依刑法第二十三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 係依據罪責要素中期待可能性的不完全,而得減輕之, 抑或期待可能性之欠缺,成立構成要件該當性,且無正當客觀合法化事由, 僅為行為人成立犯罪,而得按其刑減輕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72.49 ※ 編輯: zacknom 來自: 59.112.172.49 (04/13 10:54)
akira911:正當防衛或是緊急避難是阻卻違法還是罪責之前是有爭論的 04/13 21:58
akira911:通說是阻卻違法事由 04/13 22:00
akira911:都已經過當 那麼一定是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亦具違法性 04/13 22:01
akira911:要減輕罪責 當然是從罪責要素去討論 04/13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