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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MCU-LAW 看板] 作者: zacknom (ㄚ喵) 看板: MCU-LAW 標題: Re: [閒聊] 最近的社會新聞真多... 時間: Sat Apr 15 00:17:33 2006 ※ 引述《ericjen (我不是鄉民...囧)》之銘言: : 最近社會新聞一大堆,看到都是刑法可以討論的題目 : 總結了一些簡單的事實讓大家複習一下吧^^ : ---------- : 1.某大樓發生大火,A男與其B子(5歲)、C子(3歲)身陷火海,因逃生不及 : A男只能選擇救B子,而C子則是葬身火窟。 : 試問A男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2.A男(20歲)與B男(18歲)、C女(17歲)開車出遊,當A男駕駛於路上穿越 : 十字路口時撞上婦人D女,A男趕緊下車察看,並通知救護車,但於救護 : 車來到之前,因四下無人,所以A男、B男、C女決定歸避責任,且發現D : 女身上有大量的現金,便故佈疑陣,由B男將車駛離現場,C女則拿走D女 : 的皮包,等到救護車到達時,C女假裝是路人,一副沒事的樣子穿越斑馬 : 線,A男則說自己是好心幫忙叫救護車,最終D女仍宣告不治,惟路口監 : 視器拍下一切,釐清了案情的疑點。 : 試問A、B、C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 PS 這一題真是蓋複雜的>.< : 大家想想這有趣的題目吧!!! 1.A的部分: (1)A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普通過失致死罪: a.過失致傷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A撞死D的行為,該當過失致死既遂罪之客觀構成要件。A有過失致死行為,D為客體, 且A之行為乃乙該死亡結果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A亦製造法並實現了該傷害風 險,故客觀構成要件完全該當。此外,A應注意且能注意行車當時的安全而不加以注 意,故A之行為為有認識之過失。 b.違法性:A無任何阻卻合法化事由,故A之行為具違法性。 c.罪責:A無任何阻卻罪責要件之存在,故A之行為具罪責。 d.小結:A成立普通過失致傷罪。 (2)A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a.搶奪罪之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A等人趁D因受傷倒地而不及抗拒時,基於行為分擔由C搶奪D的皮包而A則謊稱 通報救護車之行為,該當搶奪罪既遂之共同正犯的客觀構成要件。此外,A等人基於意 思聯絡意圖為自已不法之 所有而搶奪D之皮包,故A等人有主觀上搶奪罪既遂之共同正 犯的主觀構成要件。 b.違法性:A無任何阻卻合法化事由,故A之行為具違法性。 c. 罪責:A無任何阻卻罪責要件之存在,故A之行為具罪責。 d.小結:A成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3)競合:A侵害D身體法益之行為成立普通過失致死罪,而侵害D財產法益成立搶奪罪, 基於不同行為而侵犯不同法益時,適用實質競合,蓋依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數行為侵 害數法益時,成立數併罰。 (4)結論:A成立普通過失致死罪與搶奪罪之數罪併罰。 2.B的部分: B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a.搶奪罪之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B等人趁D因受傷倒地而不及抗拒時,基於行為分擔由C搶奪D的皮包而B將肇事車輛駛離 現場之行為,該當搶奪罪既遂之共同正犯的客觀構成要件。此外,B等人基於意思聯絡意 圖為自已不法之 所有而搶奪D之皮包,故B等人有主觀上搶奪罪既遂之共同正犯的主觀構 成要件。 b.違法性:B無任何阻卻合法化事由,故B之行為具違法性。 c.罪責:B無任阻卻罪責要件之存在,故B之行為具罪責。 d.結論:B成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3.C的部分: C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a.搶奪罪之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C等人趁D因受傷倒地而不及抗拒時,基於行為分擔由C搶奪D的皮包之行為,該當搶奪罪 既遂之共同正犯的客觀構成要件。此外,B等人基於意思聯絡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而搶 奪D之皮包,故C等人有主觀上搶奪罪既遂之共同正犯的主觀構成要件。 b.違法性:C無任何阻卻合法化事由,故C之行為具違法性。 c.罪責:C只有十七歲而負全責年齡為十八歲,蓋罪責年齡不完全,依刑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規定,得減輕其刑。 d.結論:C成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84.1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84.144
akira911:第一題 看要主張義務衝突 來阻卻違法 04/15 01:20
akira911:或是 主張無期待可能性 阻卻罪責 04/15 01:21
akira911:第二題 甲不成立中止犯 04/15 01:32
akira911:第二題有難度.. 04/15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