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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sumika (ilovesumika)》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請益] 不作為義務 : 時間: Sat Apr 15 03:59:07 2006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23.236.71 :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140.123.236.71 (04/15 04:16) : 推 chihchien:但相約殉情並共同配置毒酒難道不能算是危險的前行為? 04/15 04:22 ^^^^^^^^^^^^^^^^^^^^^^^^^^^^^^^^^^^^^^^^^^^^^^^^^^^ 當然也是,就如同殺人犯要不要對被殺的人負救助責任?殺人算不算危險前行為? 個人認為同樣的道理,謀為同死既是加工自殺的構成要件行為,同時也是加工自殺結果 的危險前行為。 不過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只論以構成要件行為之性質即可,無須再討論其是否構成同 一罪的不作為犯。 相關爭議可參考蔡墩銘「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第60頁以下(引自「刑罰的極限」 第36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6.7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140.123.236.71 (04/15 04:41)
akira911:感謝 04/15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