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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關於不能犯我有個疑問想請板上的大大解答 一般在學說上,著手有四個判斷的學說,主要以實務界和學說界作為探討 實務界主要以實質客觀理論,此論點以林山田的分類為兩種 1.行為人開始實行依客觀見解可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而可視為構成要件部分 行為,始為著手實行. 2.必須行為人實行對於構成要件所保護的客體形程直接危險之行為,使得認定著手 請問一下以下的例子,在兩著的不同中是否有著手 甲計畫要開車殺乙,在乙家的樓下等,打算乙一出現就要撞死乙,結果乙沒出現,著手否? 在學術界是用主客觀混合理論為斷定基礎,認為著手的始點,應綜合主觀面的危險性 與客觀上所彰顯的法益侵害危險性加以判斷,在這種情況下上題又有何不同? 另外不能犯由於本身的行為對於犯罪沒有危險性,故在實質客觀理論中的第二說 <危險說>中沒有著手的可能,只能是預備犯. 但就算在主客觀混合理論中,就算主觀上有犯意,但是客觀上也無法益侵害的危險性 我不認為有著手的可能 我只認為在實質客觀說的第一說中,實施依客觀見解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的行 為<如在用菊花茶殺人,在讓人喝下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提到危險性,只提到構成要件 方可認為著手. 但和一般學說有相違,不知道是我的主客觀混合理論有問題,還是我的參考資料有問題? 還有具體客觀說分兩說有其他人知道嗎?通常大家都稱之為危險說 p.s我的參考資料是張捷的案例刑法筆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4.247
Zurechnung:我看不懂你的題目........XD 04/23 22:26
akira911:me 2 04/23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