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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而立之年的張三於數年前自其父處繼承大筆遺產,其中包括豪宅一棟。 94年2月3號,科技新貴李四看中該豪宅,便表示願意出價一千萬元買下。 張三大喜,立即同意售出,兩人並請公證人A作成公證書。 張三隨後於同年6月10日偕同李四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試問:如張三於91年間便間便已經被法院宣告禁治產,但該宣告於 94年4月5號又被撤銷,則張三跟李四之間之法律關係將發生何種變化? 我的答案是這樣: 1.張三於91年間被法院宣告禁治產,依民法第15條規定, 禁制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故張三在被撤銷禁治產之前,都屬無行為能力 2.既張三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無效。故張三在處於無行為能力的狀況下,和李四訂定買賣契約, 係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3.而張三又在94年4月5日被撤銷禁治產宣告,自此後,張三因年滿30歲, 依您法第20條規定,張三係屬成年人,在法律上之意思表示,係屬完行為 能力人。故之後在6月10日偕同李四治地政事務所半所有權移轉登記, 屬有效的物權行為。但,豪宅之移動係由張三的總財產之利益移動 ,且經所有權轉移登記,此利益已經從張三移動到李四,具有利益移動 之軌跡,故此時若張三想向李四主張,雖此物權行為有效,,但因其債權 契約係在無行為能力時訂定的,欠缺法律上之原因。進而主張民法179條 不當得利反還請求權,請求李四反還該豪宅之所有權,係可成立的 若張三果真依不當得利向李四請求返還房屋,那李四同樣也可依不當得利向 ' 張三請求價金返還。 4.若李四事先不知情張三為禁制產人,基於信賴原則,在和張三訂立買賣契約後 ,若有任何損害,也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賠償。 以上,是我做答時的答案,想請各位幫我看看哪有有錯誤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3.15
juliantin0:我是覺得按請求權基礎的方法,依序檢驗要件可能較一目ꐠ 05/02 19:27
juliantin0:了然。例如李四受利益 張三受損害 因果關係 法律上괠 05/02 19:28
juliantin0:原因 之後再寫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 05/02 19:29
juliantin0:沒有184的適用 看看是不是符合締約上過失的要件 05/02 19:33
juliantin0:如果要用184 就要張三是故意了] 05/02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