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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嗯...謝謝911,酷利拉就意思表示問題的指正; 以及小草莓就關於第110條的補充.(有種能量匯聚的感覺啊~~~) 但是,911所回的第二篇,內有我真正所想要討論的問題. (當然,順序的確有誤,且第二部份確有詳加探討的空間與必要) 其略言:[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而生效] 在我PO出文章以前,曾經問過老師. 老師說丙之催告應向甲之代理人為之,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 不因甲為無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是為代理之無因性. (後來我想想,好像跟代理的無因性沒關係吧~"~a...) 上課時我只想到[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不因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而補正] 此與[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經本人承認而生效]難謂沒有矛盾之處-- --如果承認無權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之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得因本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發生效力. 後面的推論,已如第三部份.不知版友就該部分是否有不同意見? 因為即便我所做的推論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性XD 在制度上來講,依然有衝突存在.對吧? 同樣地,甲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主動向乙或丙為承認之意思表示? 除非我們將乙的行為認作是為甲之法定代理人所為之無權代理, 才可能有使該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得以令該法律行為生效的空間. 可是這既跟乙的本意不符,且乙又係以甲的名義而為法律行為. 總之,這當中要如何串聯以及認定,我還想不出一個較完美的說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03.113 ※ 編輯: bt011086 來自: 140.128.103.113 (05/03 11:31) ※ 編輯: bt011086 來自: 140.128.103.113 (05/03 11:33) ※ 編輯: bt011086 來自: 140.128.103.113 (05/03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