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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無權代理行為並不是效力未定,而是根本的無效 : 之所以無權代理效力未定,因為只有欠缺代理權,而其他部分並無欠缺ex具有法律行為成 : 立及生效要件(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標的可能確定適法妥當、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 此時無行為能力所為無權代理行為除了欠缺沒有代理權之外還有欠缺行為能力所以其所為 : 代理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再來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部分,因為所為代理之法律行為對限 : 制行為能力人而言無利益也無不利益學說上稱為無損益的中性行為,因此具有代理之法律 : 行為能力(依民法77但書、民法104才會有此規定)所以限制行為能力所為的無權代理行為 : 因為只欠缺代理權所以效力未定, 這與無行為能力除了欠缺代理權還欠缺法律能力不同 : 所以無行為能力所為之無權代理行為是自始不生效力,本人無從承認。 : 至於你說無行為能力授權行為無效,而構成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這裡的確學說認為需經無 : 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承認權,此乃因為承認權屬於單獨法律行為,因為無行為能 : 力人根本沒辦法為法律行為,所以由法定代理人依無權代理行為效力是否有利而代無行為 : 能力人為承認權,這樣推論應該是合理的。 無行為能力人授與代理權行為,因為授與代理權係單獨之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根本不 得為之,所以其授與行為是無效,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因為只欠缺代理權而效力未定(其 他要件並未欠缺),在舉一個例子 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沒有授與代理權,代理人也是因為 欠缺代理權而構成無權代理效力是一樣的都是效力未定(無行為能力人授與代理權而為無 權代理行為 = 沒有授與代理權而為無權代理行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