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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弟的意見...有錯請指正........ 一.甲乙間之法律關係: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依§75,甲授與乙代理權之法律行為無效 乙若為善意,負對甲應負無因管理之責,若惡意,尚須負§184之侵權行為責任 二.甲丙間之法律關係: 依§170i,乙之代理行為,非經本人(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對於本人(甲)不生效力 即甲丙間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就甲而言: a.甲之法定代理人 對 乙之代理行為 承認,甲丙間之法律關係確定有效 b.甲之法定代理人 對 乙之代理行為 拒絕承認,甲丙間之法律關係確定不生效力 就丙而言: 依§170ii 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甲之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甲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三.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a.設甲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 依§110,若乙善意,且丙善意,對丙負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若乙惡意,且丙善意,對丙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若丙惡意,乙無論善惡意,皆不必負賠償責任 b.設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 甲丙間之法律行為由效力未定變而為有效成立 ※ 引述《bt011086 (地球超人)》之銘言: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應跟無因性沒關係,無因性涉及的是代理權授與是否受原因行為效力影響 : : 本題根本不涉及無因性的問題(根本沒原因行為) : : 無權代理效力未定之所以不受甲為無行為能力人的影響,是在於無權代理效力關鍵是在於 : :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和被代理人是否有行為能力根本無關.無權代理相對人和本人間的法 : : 律關係仍然效力未定.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承認無效,還是要回歸到76條,承認要由法 : : 定代理人代為. : : 應該沒有矛盾,因為這時後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是"代替”無行為能力人來承認(77) : : 並不在於補正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無效的承認 : : 既然如此,法定代理人您這時認為是無權代理人,那無權代理人自己承認自己的無權代理行 : : 為效力是??? : 你誤會了,我並不是意指法定代理人是無權代理人乙. : 而是在探討有沒有可能把乙的行為當作是代理甲的法 : 定代理人(設為某A好了)的無權代理行為.如果可以藉 : 由這個思考模式,那麼似乎就能藉著A的承認而使乙的 : 無權代理行為生效.問題是這既跟乙的本意不符,且乙 : 又係以甲的名義而為法律行為,而非以A的名義,所以 : 這樣的思考模式應該不合於代理的基本條件.(純粹只 : 是想法的提出而已) : : 而且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有可能變成無權代理嗎? : 當然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為有權代理. : 只是我的問題是----為什麼既然"法定代理人僅有代理權限,而無能力補充權(允許權或承 : 認權),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不因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生效力.*",卻又在無權代理的情 : 形中,(似乎)可以藉由法定代理人的承認來使無權代理行為生效呢? 「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確定無效,不因法代之承認與否而有不同 「無權代理人之代理行為」是否有效,則取決於法代之承認與否 前者,標的為「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後者,標的為「無權代理人之代理行為」 標的不同, 法代之承認,只能讓後者有效,前者確定無效 : : 如上述,只是因為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承認無效,而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承認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07.174